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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来源: 未知  时间: 2014-05-21 11:12  浏览量:

一、女性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
   (一)女性职务犯罪的现状
   所谓女性职务犯罪,是指女性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任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在国外,职务犯罪又称“白领犯罪”、“公务员犯罪”、“身份犯罪”或“职业犯罪”。在我国,职务犯罪不是刑法上的一个法律概念,而是犯罪学中所划分出来的一种犯罪类型。
  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和第三次女权主义浪潮的兴起,女性在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不断取得进步,已逐步摆脱了男性附属物的地位,走出了家庭的束缚,在社会中扮演了积极的角色,她们用自身的行动投身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并占据了一席之位,展示了她们的非凡能力和女性本色。然而,少数职业女性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及不良现象,失去了正确把握自身的能力,为了满足金钱和物质的贪欲,利用职务的便利,铤而走险,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近年来,我国女性职务犯罪的发案数量呈现上升的趋势,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1999年至2003年5年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中,女性职务犯罪案件共55件61人,占立案总数的24%,其中1999年14件18人,占当年立案总数的37%,2000年12件12人,占当年立案总数的24%,2001年6件6人,占当年立案总数的16%,2002年8件8人,占当年立案总数的15.7%,2003年15件17人,占当年立案总数的29%,犯罪涉案金额总计1亿8千多万元。 据河南省信阳市某区检察机关统计,九十年代以来查处的女性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逐年增多。如1998年3件3人,1999年是5件5人,今年仅上半年该院就又立案查处了4件4人,占总数的4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研究人员和实际办案人员组成的“职务犯罪预防心理研究”课题组于2002年、2003年在上海市进行两次调查,收回有效问卷296份,其中男性256人,女性40人,女性职务犯罪占总数的13.5%。 与男性相比,女性职务犯罪比例较小,但是在目前中国政治经济领域女性的基数也相对较小的情况下,13.5%的犯罪率已经不是较小的比例了。
  (二)女性职务犯罪的特点
   1、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居多。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曾对该市女性职务犯罪情况作过一次调查,在2000年1月至2003年10月女性职务犯罪75人当中,犯贪污罪的有43人,占总数的57.3%;贿赂型犯罪的有15人,占总数的20%;犯挪用公款罪的有13人,占总数的17.3%;渎职类犯罪的有4人,占总数的5.3%。以上数据表明,女性职务犯罪多集中在贪污罪名上,这与女性所从事的多为直接经手或管理国有财产的职位有一定的关系,由于女性具有做事认真、细致的特点,大多数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由女性担任,这种岗位的特殊性也为女性“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提供了契机。

   2、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在人们心中,女性往往是温顺与善良的代名词,因此女性一旦涉足职务犯罪,极容易被忽视,加上爱面子和胆小怕事的本性,女性实施犯罪后的惧怕心理会比男性更为强烈,她们会想方设法加以掩盖,因此女性犯罪具有更大的隐蔽性。例如,深圳某区人民医院门诊收费员陈晨从1997年10月至2001年2月,利用医院收费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将其经手的收费款人民币1136735.70元予以侵吞并挥霍殆尽。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领导和同事谁也没发觉这个一贯为人低调、工作认真的女孩却一直在持续着贪污公款的犯罪行为。
  3、单位中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居多。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的案发特点决定了该类犯罪的实施者多为掌管权力,特别是对财、物有管理权的人员。根据发案行业的分析来看,目前我国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会计、出纳或财务经理岗位多为女性担任,这种岗位的特殊性为女性职务犯罪“利用职务之便”提供了契机。1999年—2004年10月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查处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中,女性职务犯罪案件共55件61人,犯罪涉案金额总计1亿8千多万元。会计、出纳犯罪在整个女性职务犯罪中的比例已占80%。

   4、某些职务犯罪的女性本身也是受害者。在女性职务犯罪这个大群体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被动型犯罪”,这部分犯罪的职业女性多是迫于外界的压力,例如婚姻的不幸,使得一些妇女将生活的快乐转向获取金钱;还有一部分由于自己的无知,受人利用,用非法的手段帮别人达到目的,其在犯罪中的角色一般为服从、参与,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犯罪者本身其实也是被害人。
  5、高学历、高智商犯罪占较大比例。高学历、高智商犯罪从犯罪学上讲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的一种表现产物,学历越高越有机会参与更高的管理岗位,如果其一旦犯罪,其犯罪手段自然表现为高智商犯罪。女性职务犯罪者一般具有较高的学历,这与其他类型犯罪的女性犯罪者大多文化水平偏低的特点相异。
  二、女性职务犯罪的原因
   女性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很难说是由某一个原因造成的结果,往往是多种因素相互结合共同促成的,既有客观外在的因素,也有自身内在的各种原因。
  (一)女性职务犯罪的客观外在因素
   1、“权力寻租”。“权力寻租”理论是利用经济学理论分析腐败成因的理论,一般指政府的各级官员或企业的高层领导利用手中的权力,避开各种控制、法规、审查,从而达到寻求或维护既得利益的一种活动。一方面,政府官员行使各种政府行为,对资源进行调控,此为权力;另一方面,政府官员本身又是经济角度的人,如果在客观上缺乏对政府官员的有效监督和管理,而在主观上政府官员缺乏职业道德和崇高的社会责任感,此时,缺乏约束的政府官员就渐渐丧失理性,利用政府赋予的权力换取金钱以满足个人私利,这就是所谓的“权力寻租”。职务犯罪是权力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美国学者塞缪尔·亨廷顿认为,现代化滋生腐败,腐败程度和经济现代化的迅速发展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腐败的程度受到现代化的重要影响,其原因在于:第一,现代化涉及到社会价值观的转变,使遵循传统规范的行为背离新的公认的行为方式;第二,现代化开辟了新的财富和权力来源,后者助长了腐败行为,在政治权力的买卖中,穷人用政治权力换取金钱,富人用金钱换取权力,两者通过出卖某种公物——选票、官职、决议实现;第三,现代化因政治体制的输出方面所造成的变革加剧了腐败,法令的增多使腐败的可能性增大。 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为“权力寻租”的发生提供了适宜的土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已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但我国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未最终建立,计划经济的影响还未完全消除。由于存在经济体制上的双轨制,就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寻租提供了便利条件,他们可以从政府政策或制度规定中,找到合法或非法“寻租”的依据,以进行权力和财富的交换。例如,浙江外逃女贪官杨秀珠在担任温州市副市长、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期间,分管城市建设,而城市建设超常规的发展,为其捞取个人利益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最终其贪污受贿数额高达2.53亿元。
  2、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存在弊端和漏洞。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旧的体制已被打破,新的体制并未完全建立起来,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尚未被普遍接受或正在形成之中,社会整合力降低,出现“社会失范状态”,而职务犯罪正是这种社会失范的一种表现。首先,由于体制转轨造成的制度断层,及管理上的漏洞和真空,使某些公职人员能够乘虚而入,滥用公共权力。随着女性涉足公职机会的增多,女性职务犯罪率也有所提升。其次,权力过于集中。犯罪学理论表明,当犯罪所需成本小于犯罪所得利益时,犯罪心理便容易产生。在权力过分集中,权力行使缺乏必要制约和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实施犯罪的机会与犯罪得逞的概率均会增加,同时受到法律制裁的危险还会相应的减少。因此,犯罪发生的可能将进一步加大。尽管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取得长足进展,但政治体制改革却相对缓慢,许多传统的陈旧体制模式仍然被沿用至今,这就在客观上导致一些公职人员目无法纪、胆大妄为、官僚主义、极端利己主义恶性膨胀,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再次,权力行使缺乏有效监督。监督机制是防范国家权力滥用的重要保障,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人类社会在长期反腐败斗争中得出的宝贵经验。当前,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各种监督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督不到位和监督乏力的问题,特别是许多单位的财务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或者措施实施不到位,形同虚设,给职务犯罪大开方便之门。
  3、角色冲突和多元价值观念的冲击。传统女性角色多依附于男性,随着女性更多地从家庭走向社会,其所担当的社会角色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复杂,有些女性还担任了一定的公职。这些角色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引起角色冲突和碰撞,加之女性天生较为脆弱与敏感,使得其更容易受到来自社会和家庭因素对其带来的影响,很容易利用手中的权力做出违法的事情。同时,随着社会的日益开放,在西方文化和思想的影响下,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和西方社会“个人至上”、“拜金主义”等观念相互影响,引起人们的传统价值观念的冲击和碰撞,在面对外界的各种诱惑下,个人的利己主义、私欲、贪欲急速膨胀。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掌管一定权力的女性公职人员便可能会违背自己的职责非法行使权力。因此,在角色冲突和多种价值观念的冲击下,许多女性也不可避免地走上了职务犯罪的道路。
  4、社会分配多元化导致分配的不平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在分配制度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多种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社会分配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在这个分配的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普遍偏低,与经商的人比较,过低的生活水平容易导致他们心理的失衡,在其不能通过正当渠道提高自己生活水平时,极易导致其利用职务便利来获取不正当利益。从法律上讲,我国女性与男性在政治、经济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女性要完全达到法律规定的那种平等地位尚有较大差距。在这种情况下,少数女性不能正确面对现实,在社会地位、分配差距比较中,心态严重失衡,为钱财所驱使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5、市场经济自身的弱点。深化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强国富民的必由之路,但市场经济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在一定条件下也会滋生腐败现象。市场经济容易把人与人的关系物化为商品货币关系,使拜金主义有泛滥的土壤。市场经济既创造了独立自由发展的机会,使个体从人身依赖中解脱出来,同时也容易使人置身于物的环境之中,以往价值观念中牢固的信仰被对金钱的追求所取代。这就很容易使一些女性产生错觉,以为只要拥有了货币也就拥有了一切,人的价值、幸福、名誉、友谊等都可以用货币来衡量,为了追求金钱实现个人目标,不惜实施职务犯罪。
  (二)女性职务犯罪的主观心理因素
   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受一定的动机所支配和驱使的,人实施犯罪行为同样有其深刻的心理因素。女性职务犯罪与女性自身的内部动机有紧密的关联,既具有一般犯罪人的心理因素,也有其作为女性的特殊心理因素。
  1、女性易受感情因素影响。据有关专家分析,女性较男性更容易受感情因素困扰,她们常常为人情、为面子,在强烈情感支配下而失去理智铤而走险。在女性职务犯罪案件中,基于亲情、情爱而引发犯罪者占有较大的比重。特别是通过追查赃款的去向可以发现,很多女性职务犯罪者将其贪污、挪用得来的钱财大部分用于其丈夫、儿子或恋人的投资、做生意、赌博或挥霍上,用于其个人挥霍的仅占一小部分。由此可见,女性较男性更易受情感支配而失去理智甚至不惜铤而走险。原中国农村杂志社财务科长徐桂兰挪用公款一案就是个典型案例:徐桂兰为了满足其情人王振禄的用款需要,在未经单位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将300万元的公款用作质押担保,为情人贷款240万元,贷款到期后,因为情人无法偿还贷款使得作为抵押的300万元公款至此有去无回。原农行北京分行海东支行学院路分理处刘艳,为了满足兄弟做生意急需用钱的要求,不惜采用私存农行存单和偷盖单位印章的手段,挪用储户存款7100万元,案发后又未能归还本息,为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2、意志薄弱,虚荣心强。在女性职务犯罪主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意志薄弱,经不起各种诱惑的考验,在遇到他人的引诱或外界环境的不良影响时不能抵御和克服,进而产生犯罪动机,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近年来有些女性公职人员面对改革开放的社会大环境眼花缭乱,头脑膨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淡薄了,一切向钱看的思想开始滋生、膨胀,她们从收受礼品,追求奢侈到以权换钱,大搞权钱交易,索贿受贿,侵吞公款,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受社会上一些腐败、拜金思潮影响,一些原本勤俭持家的女性也滋生了盲目攀比的虚荣心理。一些从事财务工作的女性更是以“白领”自居,在吃、穿、用等消费方面总想比同龄人高一等,积极追求消费的高档化。强烈的虚荣心理驱使部分女性利用职权来实现个人的欲望,甚至不惜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动。
  3、从众、顺应心理。从众是指个人在社会群体压力下,放弃自己的意见,转变原有的态度,采取与大多数人一致的行为。社会心理学家认为,从众行为是由于在群体一致性的压力下,个体寻求一种试图解除自身与群体之间冲突,增强安全感的手段。女性的从众心理往往比男性更为明显。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女性实施职务犯罪就是受了从众心理的驱动,认为以权谋利的违法行为司空见惯。特别是在单位领导与会计员、出纳员相勾结共同贪污、挪用的案件中,女会计员、出纳员通常会抱着“跟着走,随大流,有什么事有领导顶着,即使追究责任,自己也是较轻的,他们不受追究也轮不到自己”的心态。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研究人员和实际办案人员组成的“职务犯罪预防心理研究”课题组于2002年、2003年在上海市进行的两次调查表明,持“上级领导不廉洁,我何必廉洁”观点的人分别占了21.7%和23.7%,持“市场经济搞活,原来不能做的事情现在都可以做了”观点的人分别占了32.3%和27.3%。 职务犯罪者迫于群体和上级的压力,出现了随波逐流的从众心理和顺应时代发展的顺应心理,她们认为如果不这样的话,会受到群体的排斥。这是在社会无序状态下,出现的特殊心理,它成为女性职务犯罪者自我心理平衡的重要依据,及至受到惩罚时才深感后悔。
  4、自恃身份特殊、心存侥幸的心理。这种心理是犯罪者普遍产生的一种自慰心理。社会学家霍曼斯认为,行为心理学可以解释人类一切交换行为,其中攻击—赞同命题指出,在一个人的行动得到他预料的报酬时,或者没有得到他预料的惩罚时,他会感到高兴,他更可能从事认可性行为,这种行为的结果变得对他更有价值。 侥幸是犯罪分子自认为可以逃避罪责的一种自信感,这种侥幸心理在女性职务犯罪主体的心理中表现尤为突出,成为导致女性职务犯罪的一种重要心理因素。少数女性认为自己做出了一定成绩,领导看在眼里,群众记在心里,加之女性天生做事小心、认真,行为不易被他人察觉,即使干点出格的事,领导也不会知道,而有的领导平时过问得少,或只问结果不问过程,即使出了事也便于给自己找个正当的理由。此外,职务犯罪往往关系网宽,保护层厚,案情复杂,案外有人包庇、支持,往往导致打击不力,有些案件最后不了了之,这样就更加导致了女性职务犯罪主体的侥幸心理,增加了犯罪的可能。由此可见,一些职务犯罪者选择职务犯罪行为不仅没有得到预料中的惩罚,相反却得到比预料中还要大的报酬时,势必会促使其继续从事这种行为,因为这种行为的结果对她们来说更有价值。
  5、吃亏补偿心理。大多数女性职务犯罪者目光短浅,特别注重和计较眼前利益。他们常常在社会地位、分配差距的比较中,心态严重失衡,认为自己的贡献与收入悬殊,产生吃亏心理,从而为敛财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发生在男性职务犯罪者中的“五九”现象,在女性职务犯罪中也不少见。有一定职权的女性在面对各种利益的诱惑,想到即将退居二线,认为自己为公奋斗了一辈子,得到的报酬却有限,根据等价交换原则,付出和回报必须达到平衡,于是出现了“一辈子为公,偶尔几次为私不应该是腐败性质”的想法,便在补偿心理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赖修桂
中国政法大学2002级刑法学硕士 赵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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