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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释放新信号

来源: 检察日报 | 时间:2018-06-07 | 栏目:法治/社会 | 点击:

6月5日电(记者徐盈雁)规范监督,加强办案。今后,全国1.4万余名刑事执行检察官将以这八个字为总要求,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推动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实现新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思路,记者为此专门采访了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

把“改造好”罪犯纳入监督视野,最大限度降低“又犯罪”比例

“特别是要将罪犯是否被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纳入监督范围,促进监管场所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最大限度降低罪犯‘又犯罪’比例,保障国家的总体安全。”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对记者说。

据介绍,多年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注重对监管场所违法犯罪行为现象的监督纠正,而对造成这些行为现象的深层次问题原因研究分析不够、监督纠正不够,对是否依法开展改造、将罪犯改造成新人履行监督职责不够。

今后,刑事执行检察将围绕两条工作主线展开。一是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这是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在刑事诉讼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二是促进实现刑事执行法律功能,通过刑事执行检察活动,保障实现刑事执行的目标任务。

这位负责人表示,要努力实现两条工作主线有机结合。他认为:“维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针对的是‘人’,促进实现刑事执行法律功能针对的是‘事’,两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互相交织、难以切割。”

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专项检察与常规检察、巡视检察与同级检察相结合

检察方式是将静态的法律转化为动态行为的途径。经过多年探索创新,刑事执行检察逐步总结形成了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相结合、专项检察与常规检察相结合、巡视检察与同级检察相结合三组基本检察方式。

“这三组基本检察方式取得了较好效果,同时也需要继续深化和加强。”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说。

针对为何要继续深化和加强,这位负责人进行了具体解释——

根据监督对象、环节的不同,采取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相结合,可以充分发挥两种检察方式的优势。下一步,刑事执行检察将在监狱检察中探索开展巡回检察,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社区矫正执行等场所也可以采用不定期巡回检察。

考虑到刑事执行检察点多线长面广事多,常规任务很重,因此把专项检察和常规检察有机结合,注重突出问题,适时调整工作重心。这位负责人特别指出,专项活动要解决的必须是不采取集中的方式很难解决的突出问题,否则就没有必要打断常规检察工作节奏、方式来专门解决。同时,专项活动不宜过多、过频,否则容易产生懈怠、麻痹甚至应付、搪塞等问题,达不到预期效果。

关于采取巡视检察与同级检察相结合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其原因主要是根据我国检察机关机构设置特点,刑事执行检察主要是同级对应检察。而巡视检察是上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特定监管场所刑事执行活动以及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进行随机检察的方式,有助于突破同级和派驻检察局限,以更权威、灵活方式提升监督质效。

确定四项核心业务,通过办案释放监督工作正能量

当前,刑事执行检察面临的突出问题,是业务范围广、工作任务重、质效要求高、资源保障弱。对此,最高检要求,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既要统筹安排,又要把握主要矛盾,注重抓重点。

“根据法律规定和当前强化监督的实际需要,我们当前确定了四项核心业务,包括羁押必要性审查、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和刑事执行职务行为监管。”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说。

据介绍,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既是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项有效救济途径。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每年有5万多名在押人员变更了强制措施,既保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减少了看守所羁押量,降低了诉讼成本。“所以在看守所检察业务中,一定要把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这位负责人说。

而在刑罚执行检察业务中,最高检要求把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作为核心业务之一。这位负责人解释说,这是因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罪犯最关注、最涉及切身利益、最容易影响教育改造成果的突出方面,既是监督的重点,也是社会关注焦点。

提到监外执行,这位负责人指出,当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五种人”(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矫正管理还不完全到位,一部分人员脱管漏管,严重损毁了法律尊严,影响了社区矫正效果,有必要加强监督力度。

“要积极开展对刑事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监督工作。”这位负责人表示,要注意区分线索的不同性质作出不同的处理,加强与监察机关的工作衔接。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说,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还将强化五项基础建设、树立六个工作理念,推动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实现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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