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贪污贿赂行为已渗透到当前新农村建设中的众多领域,其中又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矿产征用开发、专项款物管理、林政管理等为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高发区。同~般的经济犯罪相比,这类犯罪直接侵害农民利益,因而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动摇和妨碍了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农村经济基础和农业发展,而且损害了农村干部的诚信度,诱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成为创建和谐新农村中的不和谐因素。
33名低保户,45名民政对象,这78名子虚乌有之人和已死之人竟成了民政所长的“摇钱树”。因为在上报民政优抚、救济专项资金过程中使用了伪造低保户名册和使已过世民政对象“起死回生”的伎俩,江西省赣县茅店镇民政所所长黄和健从这棵树上摇下了17万元,同时也给自己带来了十一年的牢狱之灾。
此案是涉农职务犯罪的一起典型案例。来自江西省检察院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2003年至2008年,江西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697件867人,其中,2008年为210件268人,为5年来最多。
呈现四大特点
涉嫌罪名集中化。据统计,涉农职务犯罪主要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三个罪名,其中,涉嫌贪污罪520人,占近60%;涉嫌受贿罪167人,占19.3%;涉嫌挪用公款罪150人,占17.3%。此三类犯罪合计837人,占所立案总人数的96.6%。
涉案领域广泛,但有所集中。涉农职务犯罪现象在农业、林业、水利、民政社保、扶贫、土地城建、交通、多个领域都有不同程度的发生,但也呈现出在惠农支农资金发放、林政管理、民政社保土地征用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和环节集中的趋势。如2008年,在上述五领域的立案案件占全部案件的84.2%。
窝案串案突出。村支书、村主任、会计、出纳等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分工合作,贪污、挪用或者共同犯罪的现象比较普遍,窝案串案比例达60%以上。如去年上半年,南昌市检察机关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深挖出19名工作人员在整治城郊村民违规建房、违章搭建过程中索要贿赂窝案17件;抚州市检察机关在林业系统突破10人涉嫌贪污受贿窝案。
涉案金额较小,但呈扩大化发展趋势。以往的涉农职务犯罪,特别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贪污、挪用案件金额都比较小,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国家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投入加大,近两年涉案金额有扩大趋势,有些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调查报告披露,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城郊地区村镇,村镇干部接触款物的机会较多,容易诱发数额较大的涉农犯罪。如安义县县城所在地龙津镇党委副书记兼凤山村党支部书记周继龙等人挪用土地征用款高达840万元,鄱阳县鸦鹊湖乡社保办主任一人挪用社保资金55万余元。
表现四种形态
为了更好地揭示涉农职务犯罪的面貌,记者对涉农职务犯罪的手段、做法作一番扫描时发现,基于农村基层组织所处层面、管理领域和资金来源的特殊性,此类犯罪手段相对简单,主要有四种形态。
形态一:巧立名目
【作案手法】采取重复报销、虚列支出、开假发票、打白条等手段直接套取国家支农惠农资金。
镜头回放:金溪县保源镇郑家村是当地一个较大的移民安置点。2005年以来,上级政府拨付给该村不少民生项目扶持资金。时任该村村民小组长的胡某便想到一个“妙招”:“假”以跑项目向上争取资金的“公”,“济”用白条套取移民经费的“私”。在这样的精心策划下,胡某顺利将13万元移民经费收入腰包。
形态二:无中生有
【作案手法】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虚报假名或冒名领取补偿款及下拨费用;另一类是虚报土地等级、面积等,骗取高额补偿。
镜头回放:2003年冬,时任萍乡市芦溪县宣风镇党委副书记的刘飚,指使原芦溪县宣风镇政府农业办主任黄贤春要来原栗湾村党支部书记黄贤木的身份证,在退耕还林时,将该镇园艺场的花卉苗木面积300亩,纳入黄贤春个人退耕还林面积,骗取苗木补助款1.5万元和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款6万元,之后三人分赃。
形态三:雁过拔毛
【作案手法】“近水楼台先得月”的犯罪心理催生部分农村干部“雁过拔毛”式的敛财方式,即利用手中掌握分发救灾、优抚、土地征用补偿等款物的权力,将上级下拨的款物私自截留,用于发放村干部工资、村务工资或挪作他用。
镜头回放:任东乡县占圩镇曾家村委会原书记周考亮,分别于2003年、2004年两次到占圩镇粮管所领取了退耕还林补粮款共计11余万元,上缴村委会4.98万元后,周考亮侵吞了剩下的6万余元。
形态四:权钱交易
【作案手法】利用审批村民建房土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村山林、水库租赁进行权力寻租,收受贿赂。
镜头回放:遂川县戴家埔原乡党委书记龚永林,与个体经营者王某的关系甚密。王某在不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的条件下,先后承包了戴家埔乡清秀公路、七淋公路A标段、小石门水电站公路、沙湖公路、迁陌公路等五项造价不菲的工程。为感谢龚永林的关照,王某先后5次送给龚永林人民币10.9万元。
“我的地盘我做主”诱发涉农腐败
江西省检察院的这份调查报告分析认为,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增多是主、客观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权力过分集中,“我的地盘我做主”是诱发涉农职务犯罪的首要原因。近几年,随着新农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国家各种支农、惠农资金给农村经济带来活力和动力,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权限空间也得到扩大,负责管理的资金也相应增多,这些工作人员既是具体经济活动的实际运作者,又是经济活动管理者,集权钱于一身,权力相对集中,为涉农职务犯罪提供了良好的空间。
内外部监督缺失,也是诱发犯罪的一大原因。调查显示,发案的农村基层组织大都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的问题,村务不公开,有的账目不全、有的对村里财务管理实行家长制,村支书一人说了算。有的虽然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却由于相关环节人员相互勾结等原因,致使监督机制形同虚设。而在外部,基层政府对农村基层组织的干部管理、财务管理等重要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方式,无法真正发挥预防犯罪的实际效果,使腐败分子更是有机可乘。
司法惩治力度不大也在客观上刺激了部分村官的侥幸心理。据调查,法院对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涉案人员,处刑相对比较轻缓,甚至有些涉案金额比较大、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犯罪案件,也处理较轻,犯罪所获的收益与其承担的罪责不成比例,诱使一部分村官铤而走险。
“多管齐下”防治涉农职务犯罪
建立科学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互通和动态管理机制。去年,高检院部署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后,江西省检察院迅速行动,主动与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审计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等14家厅局单位加强沟通、协调与配合,建立了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等多项工作协作机制,加强案件线索的动态管理,做到信息资源共享、案件线索互通,确定重点查处的案件,防止线索灭失,形成查办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合力。各地也积极主动出击,积极寻找有价值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如广丰县检察院在各乡、镇设立涉农案件专项联络员收集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等,2008年,该院办理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8件8人,涉及资金100余万元。
在“严、准、硬”三字上下功夫,增强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工作的震慑力。盯紧惠农支农资金集中的农林、民政社保、交通、农业开发、土地城建、土地征用等领域,及时掌握犯罪的新动向,摸排案件线索做到有的放矢。在办案重点的选择上,围绕重点领域和环节,优先查办直接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有力惩治和震慑犯罪,确保办案效果。如去年年底,新建县检察院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土地征用补偿款,深入基层摸排线索,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就查清了该县生米镇璜溪村原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共同挪用土地征用补偿款77万元、新丰垦殖场丰联村原党支部书记贪污23万元等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0件12人。
发挥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作用。针对涉农职务犯罪窝串案多,关联性强,往往触一发而动全身的特点,江西省检察机关强化侦查一体化机制,统一组织指挥,统一调配侦查资源,适时开展统一行动。去年初,安义县根据群众举报,对龙津镇凤山村村委会主任涉嫌挪用土地征用补偿款线索展开初查,经过调查发现该案还涉及龙津镇党委副书记等6人,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根据这一情况,南昌市检察院立即启动侦查一体化机制,抽调人员指导、参与案件查办,上下联动,很快突破了这起7人涉嫌挪用土地补偿款816万元的特大窝串案。
加强预防工作,通过检察建议、典型案件廉政教育等举措探索防治涉农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如赣州市检察机关组织人员到农村举办预防职务犯罪宣讲150余次,发出涉农职务犯罪检察建议100多份;吉安市检察机关针对全市3000多个村委会集中开展了一次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前面所述的周继龙挪用公款一案,牵涉到2000多个农户的利益,安义县检察院及时向发案单位和当地县委、县政府发出4份检察建议,安义县、龙津镇两级政府随后拿出资金把土地补偿款全部足额发放给被征地的村民。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