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设兵团兵团法院对孙美珍、周新民、郭树宏三名正处级领导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分别判处孙美珍有期徒刑7年,周新民有期徒刑5年半,郭树宏有期徒刑7年6个月。
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查明,被告人孙美珍在担任第五师八十七团党委副书记、团长期间,在团场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钱款达24.6万元,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出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
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查明,被告人周新民原系兵团第五师国资公司党委书记。2007年1月至2013年7月,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他人贿赂10.3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在协助调查时,如实供述受贿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赃款10.3万元予以没收。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查明,被告人郭树宏原系第五师原工业园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2003年至2013年1月期间,郭树宏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其主动交代其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量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以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赃款8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文章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