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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星律师:中顾网访谈答疑

来源: 未知  时间: 2020-10-15 12:46  浏览量:

【嘉宾介绍】
张思星律师,男,1977年5月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争议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员,中国国家注册拍卖师,北京市电视台《第三调解室》、《法制进行时》、《现场说法》的专家律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律师、北京市盈科刑辩委员会委员,曾荣获“优秀青年律师”、“优秀法律工作者”、“优秀调解员”等多种荣誉,发表论文、著作《优秀律师成长之路》、《刑辩进行时》、《刑事辩护技巧》、《刑事诉讼全攻略》、《企业如何聘用律师》等十余部,成功案例:3.15重大矿难事故案、赵某再审无罪辩护案、匈牙利银行诈骗案、香港籍伍某信用证诈骗案、某城管局长受贿案、山东某市国土局长贪污、受贿案、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千万元缓刑案、刘某故意杀人案(判十年)、罗某抢劫缓刑案等等,均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执业证号: 11101200910483725  执业机构: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办公电话: 15810687999 ,15810687999  E-mail: 328396112@qq.com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专长领域: 婚姻家庭 拆迁安置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本期访谈】
本期主题—职务犯罪的法律知识解答
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严重的腐败形式。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坏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败坏政府的威信,损害公众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职务犯罪都有哪些类型?对于职务犯罪你了解多少呢?本期访谈我们邀请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著名刑辩律师张思星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职务犯罪的一些法律知识。
 
中顾法律网司南:大家说法律,高端谈民生。《高端访谈》栏目欢迎大家的到来,我是主持人司南。今天做客的嘉宾是来自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张思星律师。张律师您好,欢迎您的到来,首先跟大家打个招呼吧。
张思星律师:大家好,很高兴来到中顾法律网与大家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顾法律网司南:非常欢迎您的到来,您先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职务犯罪都有哪些种类?
张思星律师:好的,刚刚结束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并推出了多项反腐举措,被法律界人士认为在反腐方面有重大突破,其实反腐大多针对就是咱们这里要讲的职务犯罪类案件。
    目前,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类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二是渎职类犯罪案件。
    其中,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罪名: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单位受贿罪、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类犯罪相对于贪污贿赂类犯罪要少一些,主要有:滥用职权型渎职案件、玩忽职守型渎职案件、再有一种就是徇私舞弊型渎职案件。
 
中顾法律网司南:职务犯罪作为特殊类型的犯罪,是不是对犯罪主体有具体要求?哪些人员可以犯此罪?
    张思星律师:首先,职务犯罪指的是具备一定国家公务人员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的实施了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侵犯了国家管理公务的职能和声誉,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各种犯罪。
    其次,这里的国家公务人员就是一种特殊主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中顾法律网司南:那么哪些人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呢?
张思星律师:在刑法的意义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即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准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三类: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
    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是指除上述两类人员外,其他一切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单位职能管辖,管理范围内从事公务的人员,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因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的合法委托而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原本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代表,如原本是工人、农民、演艺员、运动员、专职教师、专职科技人员、个体经商户等人民代表;人民法院的陪审员、人民检察院的特邀检察员、监察部门的特邀监督员等。
 
中顾法律网司南:职务犯罪类有哪些表现形式呢?
    张思星律师:常见的职务犯罪类案件,我们把他总结了几种表现形式,具体有:
    1、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型。
    2、衙门作风、失职渎职型。
    3、公权私用、腐化堕落型。
    4、公权私租、贪污受贿型。
 
中顾法律网司南:职务犯罪类具有哪些特点?
 张思星律师:1、从犯罪主体上来看,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准国家工作人员,其文化、法律水平较高,社会阅历较为丰富,有一定的地位和职权,所以也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
    2、犯罪主体关系网复杂,本身具有一定的权利和地位,所以在侦查中相关的证人大多与其具有一定的隶属或主管关系。
    3、职务犯罪的行为具有职权性,也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4、大多职务犯罪的预谋、持续时间较长,发现犯罪的时间往往与实施犯罪的时间具有一定的时间跨度,尤其是涉及经济类型的职务犯罪,其一般没有直接侵害后果的发生,所以发现犯罪的时间往往大大滞后于实施犯罪的时间。
 
中顾法律网司南:职务犯罪具有哪些社会危害性呢?
张思星律师:任何犯罪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也是犯罪的首要基本特征,职务犯罪自然也不例外,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职务犯罪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为其犯罪主体往往具有一定的职务,掌握一定的职权,所以,更容易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和恶劣影响。
    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具有其显著特征:
    1、职务意味着管理和职责,往往涉及面广,人数多。
    2、贪污、贿赂类的职务犯罪往往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3、职务犯罪大多严重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降低国家和政府的声誉、信誉,严重削弱国家政府部门和一些职能部门的公信力。
 
中顾法律网司南:职务犯罪的刑事处罚情况是怎样的?
张思星律师:关于职务犯罪的刑事处罚关系到反腐败的实际工作效果,所以,在2012年8月8日最高法、最高检为进一步规范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刑事处罚,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就是说作为职务类犯罪案件,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越来越少,越来越严格。
 
中顾法律网司南:职务犯罪的危害性是很大的,您执业多年,您认为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是什么?
张思星律师: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总结:一是犯罪人自身方面,利欲熏心、官商勾结、公权私用。另一方面,是对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现有的监督机制的权威性、独立性、有效性尚待加强。
 
中顾法律网司南:关于本期访谈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张思星律师:关于职务犯罪的防范我想说几点意见:
    1、近两年,已有越来越多的检察院加入到有关职务犯罪的讲座和普法宣传的行列当中来,有了一定的成效,但还不够普遍,建议更多的法律同仁以及司法人员参与到职务犯罪的宣传中来。
    2、加强廉政建设,规范权力运用。发现苗头及时纠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加强社会监督,拓宽监督渠道。真正做到有举必查,有查必果。避免暗箱操作和幕后交易。
 
【结语】
从张律师的回答中我们了解到,职务犯罪的刑事处罚关系到反腐败的实际工作效果,因而近几年对于职务类犯罪案件,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越来越少,越来越严格。
 
文章摘自《中顾法律网》
责任编辑: 网站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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