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
一条看似不起眼的消息,却在国内网络上引起热议。亚洲通讯社报道,日本东京地铁公司的铁道本部担当部长,因为使用公务IC卡用于支付个人不属于公务出差的交通费并购买饮料等,近日被宣布解雇。这位50多岁的部长被控在5年间贪污公款约5万日元(约合3000元人民币)。东京地铁公司表示,这名部长将私人消费部分作为公务消费申报,属于贪污行为。
公众差不多是以围观“奇闻”的心态来看这条消息的,贪污3000元人民币,而且是5年间贪污的,竟然就被发现了,还直接被当贪污了,更重要的是,毫不留情地被解雇了。日本这位官僚5年间贪污公款约5万日元被解聘,让我们看到了一个活生生的案例,知道了这就叫“零容忍”。这种活生生的案例对贪官才有威慑力,也才能让国民相信政府对腐败的容忍度真是零,公私权界分明,用公家的东西是天大的事,花一分钱公款都是贪污,都要受到追究。
在“对腐败零容忍”上真应学习日本那一套零容忍的制度。日本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也曾被腐败丑闻缠身,痛定思痛后在参议院中全票通过的《国家公务员伦理法》,实行绝对的零容忍,使日本的清廉指数此后稳定排在世界17位左右。日本驻华参赞有马孝典先生是研究日本反腐制度的,我与有马先生就日本的《国家公务员伦理法》有过好几次交谈,很受启发。记得有一次与他见面,出于礼貌,送了他一个小纪念品,有马先生开玩笑说,不贵吧,贵的话我收下就是犯罪了。我惊讶地问,怎么会?我跟你没啥利益关系,又不求你办事。有马说,在日本法律中,并不只是利害关系者的东西不能收,非利害关系者送的礼物,如果“超过社会普遍认可的程度”,也被认为是腐败。
有马先生有一篇谈日本反腐制度的论文在中国互联网上受到颇多关注,他系统地介绍了“零容忍”的表现。比如《国家公务员伦理法》不仅禁止公务员“以职务或地位之便谋取私利”,甚至禁止一切“引起国民怀疑或不信任的行为”,让公务员没有漏洞可钻。对与“利害关系者”之间的禁止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对与非“利害关系者”之间禁止行为也有明确的规定。比如说,打高尔夫球或玩儿游戏时,即便“费用均摊”亦属禁止范围。专门的“伦理审查会”事务局还编写了《国家公务员伦理规章事例集》,就何种行为是被禁止的,何种行为是被允许的举出各种各样的案例,一一加以明确。穷尽了所有想到的可能违规,几乎没有个人随意判断的余地了。规定之下,有公务员用公费深夜乘坐出租车时接受司机所提供的啤酒及小吃也受到严厉处分,用看得见的事实诠释了“零容忍”的含义。在这一规定和理念下,那位部长5年间用公务卡支付了约5万日元的个人消费,当然也是不折不扣的贪污了。
日本实施了这部法律后,曾遇到了来自公务员群体的巨大阻力。经历过那种“严厉”的有马先生说:冲击力相当大,甚至曾出现过一些过激反应和混乱。有批评称,伦理限制条目繁琐,难免使国家公务员畏首畏尾,影响正常公务的执行。但当时顶住了压力,法律是2000年实施的,2003年对公务员的调查显示,一半以上觉得过于严厉;3年后再调查时就下降到半数以下;再过3年到2009年,支持率为71.1%,而觉得严厉的只剩下26.5%。什么样的法律和执行情况塑造什么样的公务员人格,公务员习惯了“零容忍”,就会渐渐接受;习惯了“花点儿公款算什么”,结果必然是腐败横行。
有人说中国当下“零容忍”不现实,也会有阻力。这种判断完全是错误的。反腐败问题上,越容忍,腐败行为会越肆无忌惮;冲破阻力强硬地实行“零容忍”,用重典让公务员养成习惯,用铁腕将错误的预期扭转过来,过上几年,必有改观。如果一味退让,只会让反腐无解。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