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网消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宋国安、冯焰受贿案20日作出一审宣判。
宋国安 冯焰
法院判处宋国安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宋国安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宋国安所退赃款人民币236.6203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查明,该案被告人宋国安案发前系第五师党委常委、副师长。201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宋国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第五师党委常委、副师长及相关临时机构负责人的职务之便,为杨某、张某等七人在工程招投标、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棚户区开发拆迁、承接工程项目、调整建设规划等方面给予帮助,先后多次在其办公室、家中收受和索取上述人员所送的人民币共计236.6203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国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对于被告人有索贿60万元的事实,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宋国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纪委调查期间,主动如实交代了纪委尚未掌握的多次收受和索取他人贿赂的事实的自首情节,以及被告人宋国安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退出全部赃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一审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院判处冯焰有期徒刑十一年、其妻子有期徒刑七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对冯焰及其妻子康新凤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冯焰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康新凤有期徒刑七年;赃款547946.64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焰案发前系第十三师党委常委、副师长;被告人康新凤系第五师国土资源局退休人员,两人系夫妻关系。被告人冯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康新凤收受他人贿赂547946.64元,其中被告人康新凤共同受贿424368.64元。被告人康新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文章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