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科研项目资金发放的漏洞,北京邮电大学软件学院执行院长宋茂强,伙同其妻借用亲戚、老乡身份证,以“校外劳务人员”的身份冒领68万元科研经费。昨天记者获悉,宋茂强因犯贪污罪,被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案由
冒领68万元科研经费
现年57岁的宋茂强曾是北京邮电大学软件学院执行院长,被学生们称为“交换机王子”。法院认定,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宋茂强在担任北京邮电大学“面向新型网络应用模式的网络化操作系统”子课题的团队负责人期间,利用审批和分配科研资金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以虚列劳务人员名单的方式,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68万(税后实际所得57.1072万元)据为己有,并以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的方式应对财务审计。
2012年7月5日,宋茂强主动到案,赃款已全部退赔。
受审时宋茂强辩称,他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冒领68万元是用于系统维护、保养和团队建设等事项,为项目维护经费。他被审计机关调查前,其妻将部分款项转存或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他并不知情,故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宋茂强已经构成贪污罪,鉴于他在案发前退还了全部赃款,并且是自己主动投案,因此判处他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
宣判后,宋茂强提出上诉,称自己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他的辩护人提出,宋茂强全额退赃,希望二审法院从轻或减轻对宋茂强的处罚。
>>终审
去除一审附加刑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
没有采纳宋茂强及其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说法。法院指出,宋茂强于2012年7月4日接到侦查机关电话并于次日前往侦查机关,属于主动投案;但是其辩解称套取的公款欲用于项目维护支出的辩解,与其长时间非法占用钱款并用部分钱款购买理财产品的事实不符,他的这种表现属于犯罪后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而并非“如实供述”,因此不能构成自首。
法院同时指出,一审法院对于判处的附加刑有误,并终审改判去除了该附加刑,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自述
“产生了错误的想法”
宋茂强供述,2008年8月7日,工信部牵头启动“核高基”项目。“核高基”是“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的简称,与载人航天、探月工程并列的16个重大科技专项之一。
2009年1月,北京邮电大学拿到这个项目,宋茂强负责其中下属的一个团队。他的团队经费是200万元,其中设备费50万元,剩下的150万元是劳务费。150万劳务费的发放,由他确定发放标准,然后由财务处将钱打到指定账户,不需要其他人签字。
宋茂强说,自己最初是想完成预算,先把钱取出来再说。他感觉团队的老师很辛苦,想给老师们一些奖励。但钱到手后,产生了错误的想法。“我认为为项目做了一些工作,这些钱可以作为给自己的补贴。现在回想起来这些想法和做法是错误的。”
北京邮电大学科技处处长刘某证实,劳务费的分配没有具体标准,就是按照预算来执行,由项目负责人掌握分配权。2012年审计署审计发现问题后,学校加强了对劳务费的使用管理规定,从制度上进行了修补,要求参加劳务的人员到科技处进行备案。
摘自《共产党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