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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坚持稳准狠 强化惩治腐败能力

来源: 未知 | 时间:2014-05-21 | 栏目:地方动态 | 点击:

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要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大案要案,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十八大以来,浙江省纪委、监察厅坚持稳、准、狠的工作方法,不断提高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能力。
以“稳”为前提,不断提高查办案件能力
浙江省纪委、监察厅一直把依纪依法安全作为办案工作的生命线,贯穿于初核、立案、调查、移送等各个环节。省纪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查办案件工作,对重要案件亲自部署、亲自指挥、亲自协调、亲自督办,确保办案工作平稳有序地推进。
一是步子稳健。浙江省纪委、监察厅在推进案件查办工作中,要求各级办案人员端正思想,树立办案既要态度坚决,又要积极稳健的观念。把安全稳定作为办案工作的重要前提,不将办案数量作为评价工作好坏、考察能力大小的唯一标准,而是从立案时机把握、办案政策运用、案件处理、媒体应对、舆论引导等各个方面来衡量办案的效果,综合考虑全局利益,最大限度维护经济发展环境和政治生态环境。
二是把关稳妥。主要把好“四个关”:严把队伍关。由省、市、县三级纪委、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部门挑选政治强、素质高、熟悉办案业务的同志,进入省、市、县三级办案人员库,为办案准备足够的力量,确保纪委办案人员“靠得住、打得赢、过得硬”。严把程序关。对“初核—立案—调查—审理—移送”各环节进行全面的规范,建立“权责明晰、操作方便、对接严密”的制度体系,确保每道程序、每个环节都有规范要求,避免因程序不到位给办案工作带来困难。严把审批关。省纪委明确规定,在条件不具备、证据不充分、监管措施不落实的情况下,坚决不采用办案措施。严把安全关。加强各项制度落实,建立健全办案安全责任制,明确规定办案安全由纪委主要负责人负总责。
以“准”为要求,不断提高发现问题能力
查办案件要靠线索作支撑,没有线索就没有案源。浙江省纪委、监察厅坚持前伸触角、拓展领域,多渠道、多途径发现腐败问题,提高打击的精确度。
一是线索收集广。重点实行“四定向”,即在全省建立信访举报平台,定向收集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腐败案件线索;向党政机关(包括人民团体)、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定向收集机关部门的腐败案件线索;对省、市、县各级部门和国有企业开展巡视督查,定向收集重点领域的腐败案件线索;对网络舆情实行实时监控,定向收集社会热点问题背后的腐败案件线索。
二是综合分析准。对内建立案件线索储备库,集中管理收集到的案件线索,按照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了结五类处置标准加强对相关线索的分析排查,尤其重视多年积压案件线索的梳理工作,按五类处置标准进行规范管理,提高案件线索的利用率;对外建立案件线索沟通平台,加强与公安、检察、审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相互交换案源信息和相关情报,共同分析当前案件线索反映的特点和规律,及时将一些可能性大、可查性强的线索列为初核对象。
三是初查取证细。在确定初核对象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开展初查工作,尽量取得更多更实的证据。比如,利用经济审计、干部考察、部门巡视等机会,有针对性地掌握被调查人员的情况。同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为初查取证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不断提高调查取证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以“狠”为手段,不断提高打击腐败能力
浙江省纪委、监察厅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一是形成拳头。充分发挥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建立健全反腐败协调小组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机制,发挥纪委书记担任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的优势,在确定办案思路、制定办案政策、排除办案困难和阻力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注重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和金融、通讯等单位的沟通联系,实现资源共享、整合各方力量,形成查办案件的强大合力。
二是深挖案件。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注重举一反三,拓宽视野、深挖案件,起到“查处一个、规范一片”的效果。
三是严肃惩处。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腐败案件,以反腐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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