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薄熙来案看高官贪贿案件的认定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阮齐林
载于人民法院报2013年9月27日第2 版
9 月 22 日上午 10 时,法院审理薄熙来案的法槌终于落下。判决认定薄熙来受贿人民币 2044万余元,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薄熙来贪污人民币 50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100 万元;认定薄熙来滥用职权,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被告人薄熙来身份极为特殊,身为中共中央前政治局委员,属于位高权重的党政高官。通过本案的审理、判决,可以看出高官贪贿犯罪定罪处罚的特点。
一、贪贿的钱财主要由妻子、儿子等亲属出面收受,因此被告人本人是否知情亲属收受请托
人财物成为认定贪贿犯罪的关键。
例如,薄熙来被指控收受贿赂最大的一笔 231 万余欧元(折合人民币 1624 万余元)用于海外购买别墅的资金,是由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向徐明收受的。因此认定薄熙来对该笔资金成立受贿罪,必须证实薄熙来对薄谷开来收受该笔资金是“明知”的。否则不仅不能认定薄熙来构成受贿罪,也不能认定薄谷开来的行为构成犯罪。因为薄谷开来的行为性质属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在行为时该行为在刑法上不为罪。可见,在亲友出面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场合,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成立受贿罪的关键在于是否“明知”。
在薄熙来案庭审中,薄熙来是否知道购买该海外别墅资金来自于徐明当然成为争讼的焦点。公诉方通过薄谷开来、徐明的证词证明薄熙来知道,并有薄熙来曾经观看该海外别墅的幻灯情节佐证,足以证实薄熙来知道薄谷开来从徐明处获得资金购买该海外别墅。只要认定薄熙来知道其妻子薄谷开来购买别墅资金来自请托人徐明,就足以认定薄熙来就该笔资金构成受贿罪。因为薄熙来身居高位,其权势及于其管辖的省市范围,任何时候都有条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高官与商人权钱交易的方式也转换为特殊的“朋友”关系,高官与大款相伴形成长期稳定的互助互利关系,不一定采取请托人给予财物、受请托官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利这样具体一一对应形式。因此,只要薄熙来“知道”该购房款来自于徐明,则不论在事前知道还是事中知道抑或是事后才知道,也不论薄熙来是否为此特意利用职务便利给请托人徐明实际谋取某个利益,都应当认定为薄熙来对该笔资金构成受贿罪。对权高位重的薄熙来而言,先收钱后办事还是先办事后收钱,也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因为权高位重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一方面破坏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另一方面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是迟早的事情。
二、对于薄熙来案量刑不能仅仅考虑犯罪数额,还应当遵守刑罚公正原则
刑法第 383 条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就薄熙来受贿二千余万元的数额而言,远超十万元以上。结合受贿数百万元以上即可判处无期徒刑的司法尺度。薄熙来受贿二千余万的金额应属于数额特别的巨大,似乎不排除适用死刑。但是自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起起诉书就没有提出“情节特别严重”的指控,法院最终判刑的结果是无期徒刑。我认为符合公性原则。
首先,薄熙来受贿金额虽大,但是数额金额仅仅是反映罪行轻重的重要因素之一,并非全部因素。薄熙来有以下有利的因素:第一、该贿赂款主要是由其妻子薄谷开来出面收受,薄熙来只是知情后认可,比较亲自出面索取收受,其收受贿赂方式较轻;第二、与该起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相对应,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未见造成直接的严重的损害后果。总体而言,给予无期徒刑处罚应当说是相当严厉了。根据特别预防、改造教育罪犯成为新人,使其重新回归社会考虑,不是不可以考虑判处有期徒刑。
其次,根据公正原则,不能适用死刑。刑罚公正基本点是:处罚的分量不能超过罪行的分量,或者说处罚轻重受制于罪恶轻重。薄熙来被指控的贪污受贿罪行自身,毕竟没有直接造成人身伤亡,也没有造成不可饶恕的其他损害,所以,依据公正原则和控制死刑适用刑事政策,不能适用死刑。
最后有必要强调一下,就是薄熙来在庭审过程中极力辩解,推脱自己知道薄谷开来收受贪污款和贿赂款。这不会导致法院对被告人薄熙来从重处罚。为了保障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也为了尊重人自我保护的天性,我们必须宽容对待被告人辩解的行为。坦白应当从宽处罚,不坦白的却不应当从重处罚,至多不过是不给予坦白从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