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惠东传出劲爆新闻:一养殖场因纠纷被当地村恶势力强拆,损失达500余万元。事主期间多次报警,在现场人证物证确凿情况下,当地派出所却告知:不违法不立案。
(被强拆的鱼虾养殖场)
村恶众目睽睽下强拆养殖场
记者4月25日赶赴惠州惠东吉隆镇,联系到养殖场被强拆导致巨额损失的事主陈水生,他向记者介绍了事情经过。事发的养殖场位于井完村洲浪塭,该地块是前任经营者多年前从井完村转让过来,自己于2002年承租下来,同时办理了海域使用证,做海草和鱼虾蟹养殖,期间一直无事。
2023年2月的时候,井完村派人到养殖场通知,表示养殖场地块属于村集体所有,要求养殖场立即搬迁。因为事发突然,加上对方没有出具任何正式文书,陈水生并未同意。
没想到2月8日养殖场鱼虾收成这天,一群来历不明人员突然出现在养殖场,强行阻拦、抢夺待交易的鱼虾,现场一片混乱。进而到2月13日,一帮自称井完村村民再次来到养殖场,不由分说就破坏现场的摄像头、增氧机、电缆等养殖设备,并强行霸占了杂物间等经营场所。又惊又怕的陈水生及家人只好报警,吉隆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对现场的抢夺和破坏行为进行制止,后要求双方到当地综治办协调,但井完村一方并未出现。
(不明份子阻扰养殖场正常经营)
之后一个多月时间里,自称来自井完村的不明份子多次到养殖场,私自下水捕捞鱼虾后装车运走,同时伺机拆除、破坏养殖场设施设备。事后据陈水生了解,原来关于养殖场地块的权属和经营资质,现在地块所有者与井完村产生了纠纷,后两者打官司,结果法院判定该地块不属于村集体所有。井完村不服,便组织村恶势力采取强拆、破坏等手段,逼迫养殖场搬迁。
对此陈水生表示:场地主和村里有纠纷,应采取协商和诉讼方式解决,就算其中涉嫌违规行为,也应向有关部门反映,由有关执法部门经调查后进行处置,也不可以擅自采取强制手段,甚至是抢夺和毁坏财物等涉嫌违法行为逼迫搬迁。
(不明份子破坏养殖场监控设备)
故意毁坏百万财物竟不违法?
在养殖场被村恶强拆事件中,当地公安机关的执法也被备受各方关注。陈水生表示,村里恶势力从2月份起,前后两个多月时间里数十次以各种方式阻扰、破坏养殖场的经营,仅抢夺鱼虾、毁坏设备的行为就有十几起。陈及家人前后10多次报警,但每次当地吉隆派出所也只是到现场制止,表示“属于纠纷,要双方协商”,对对方抢夺和破坏行为等涉嫌违法的行为无动于衷。
“就在昨天,还有几个不明身份的人在养殖场周边晃悠,伺机搞破坏,因为报警没有用,村恶也就不怕了。”陈水生无奈表示,“村恶两个月来不断前来犯事,现场监控记录、毁坏设备的证据多不胜数,警察现场也多次目睹其涉嫌违法行为,可谓人证、物证俱备,但警方就是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有次村里不明人员甚至禁困养殖场人员,如此涉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报警后也是不了了之。”
(受案回执)
养殖场提供的报警回执显示,从2月10日起,养殖场仅因发生抢夺、破坏财物的报警就达13次,事主损失财物初步统计达500余万元。期间陈水生于2月14日和20日两次到派出所进行笔录,并要求各方介入调查。但直到现在,涉事的井完村也没有任何正式回应,后在事主反复追问下,3月5日吉隆派出所出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理由是“没有违法事实”。
(吉隆派出所出具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对此有法律人士表示,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首先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然后是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接着是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上述养殖场遭遇属实的话,公安机关理应刑事立案。而相关量刑标准,可参考《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面对养殖场被强拆、数百位财物被毁,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各方无人回应的惨状,陈水生表示:“养殖场的遭遇涉嫌抢劫、盗窃、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罪等涉黑涉恶行为,理应是目前各方重点打击的对象,有关部门应依法立案侦查。对此我们坚信法律是公正公平的,也希望公安机关为养殖户主持正义和公道。”
来源:搜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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