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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家务补偿,网友吵翻了!主审法官回应

来源: 未知 | 时间:2021-02-23 | 栏目:典型案例 | 点击:

近日,北京一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家务补偿的案件受到广泛关注。据悉,这是北京市房山区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的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 

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为什么会有家务补偿?这5万元是怎样计算的?


全职太太离婚要求家务劳动补偿
法院判决男方给付5万元
2015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当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之后,孩子一直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2019年,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来又撤回起诉。2020年,他再度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离婚请求。

2020年10月,陈先生又一次向北京房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王女士则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王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这一次,法院一审判决准予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则由双方平均分割。而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主审法官:家务劳动有无形的财产价值

案件判决公布后,有网友提出既然夫妻分工,家务劳动算是分工的一种,离婚时财产一人一半,为什么还有补偿一说?
对此,主审法官冯淼表示,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主要是对现存的有形财产的价值进行分割而家务劳动形成的可能是无形的财产价值,比如说配偶个人能力的提高、个人学历的增长,这些在有形财产当中都是无法体现出来的。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从纸面规定落地成为现实

其实,“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并不是今年才有的。已经废止的婚姻法曾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
但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因此,条规定实际上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而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中有了新规定:
这就是房山法院此次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
 
赔偿5万元,少不少?
主审法官:判决时考虑到四个因素
与此同时,很多网友纷纷讨论:5万元的补偿是否太少了?

主审法官冯淼表示,每个家庭都不一样,很难有统一标准。在典》大框架下,这个定量主要是由法官合理合情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5万元的经济补偿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因素:

不过,冯淼表示,在典》将适用条件放宽之后,肯定相关的案件会有所增加,“但在实践当中,如何确定案件的补偿数额,也需要不断地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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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为家务劳动“明码标价”

每一次付出,都应该得到尊重和回报。很多家庭,夫妻双方在家务方面的付出是不一样。如果婚姻存续,付出较多的一方不会有怨言,也谈不上经济补偿;但如果离婚,付出较少的一方给与对方一定补偿,就是一种公平。用法律对家务劳动的价值作出肯定和保护,维护这种公平,是法律人性化的体现。
被纳入《民法典》、目前已废止的婚姻法,最早确立了家务补偿制度,并规定了适用前提: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由于绝大多数家庭实行夫妻财产制,并不满足上述前提,多年来,婚姻法中的家务补偿条款处于“休眠”状态。

《民法典》在保留该制度的同时,删除了并不合适的适用前提,家务补偿制度得以从纸面规定落地成为现实。关于家务的范围,《民法典》明确:“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等”字兜底,这些和家事有关的劳动,均应列入家务范畴。今后,家务补偿的案件会多起来,而更合理补偿数额的确立标准,也会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明晰。

夫妻一起生活,重的是情,家务活谁多干点、谁少干点,绝大多数时候没人计较,但如果走到离婚这一步,付出较多的一方希望法律对自己在婚姻中的付出作出公正评价、公平补偿,这种要求是合理的,法律应该满足。这是家务补偿制度的价值所在,也是本案引发公众关注的原因。

编辑:佟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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