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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实现监督配合的有机统一

来源: 未知 | 时间:2020-08-05 | 栏目:人物访谈 | 点击: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具体到刑罚执行检察工作,广大检察干警要以公义之心强化法律监督,将维护监管秩序的稳定,确保刑罚执行检察工作的正确履行作为自己的初心和使命,与刑罚执行机关共同创造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管局面,为社会输送合格的改造公民。基于此,笔者多次深入到辽宁省凌源地区六所监狱,采取与干警个别访谈和集体座谈等方式对巡回检察工作开展以来取得的实效及出现的新问题展开调研,并就如何实现对监狱的监督与配合的有机统一进行初步探索。

  一、监狱方面对检察工作的理解与意见

  通过调研我们了解,新形势下的“巡回+派驻”检察模式得到了监狱方面的广泛接受和支持。巡回检察工作较之过去的“驻在式”检察模式,更趋精细化,检察涉及面更加广泛,涉及问题也更加深入,对检察建议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中提出的问题及合理化建议接受度更高,为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监管秩序的稳定起到良好效果。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一)派驻时间的减少,导致监狱跟驻监检察人员见面次数较少,沟通不够顺畅。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减少派驻检察工作室的检察人员数量和驻监时间,增加轮岗频率。但从实践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监狱出现的突发状况和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不能及时与驻监检察人员沟通,比如:服刑人员要求当面向检察机关申诉,因不能及时转达,会导致服刑人员抗改情绪高涨,误会监狱刻意阻挠其向检察机关申诉。二是落实同步监督不够到位,很多能在事前发现的问题和状况不能及时发现,往往依赖于事后监督,不利于检察监督工作的高效快捷。三是不能及时充分掌握案件线索。案件线索的获得仅依靠举报信箱单一渠道,对正确开展刑事执行监督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二)服刑人员减刑案件办案周期长,对法院减刑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监督不到位。目前的减刑程序存在数量大、审查程序复杂。例如,凌源地区六所监狱仅一季度呈报减刑人数就接近3000人,减刑流程分别需经过各所监狱、监狱管理分局、检察院、法院等4层审查监督。每一件减刑案件都牵涉服刑人员的切身利益及刑罚执行的公正严肃性,所以近些年来审查要求也变的日趋严格,给办案人员造成极大压力,“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显。同时还有法院等办案机关因为工作繁重和确保审判期限合法的限制,对监狱提请的减刑案件迟迟不愿立案等情况,导致很多服刑人员还未能等到裁定下达便已刑满释放,原有的减刑成绩没有派上用场,极大影响其改造情绪,增加不确定性因素。

  (三)对监管单位未能实现监督与配合的有机统一,未创造双赢、共赢、多赢的局面。基于过去驻监检察的办案模式,过分强调发现和办理案件的数量,“为检察而检察,为办案而办案”这一老旧思路目前仍未完全转变,忽视了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对监管秩序的影响,导致监狱与检察机关存在对立思维。有问题不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担心被追责;检察机关发现的案件线索侦查起来阻力较大,办成的案件对监狱干警心理和服刑人员心理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形不成合力,达不到共同为监管秩序的稳定贡献力量的局面。

  二、巡回检察的边界问题

  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由此,立法上明确了检察机关可以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实行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尤其是关于巡回检察的规定,这是检察方式的重大变革,也是检察理念的一次革新。对于提升检察监督工作整体实效,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长期以来,实行以“派驻”为主的检察监督方式,尽管在对监管场所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等的同步监督和日常监督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但是,这一方式同时也存在人员相对固化、散化等问题,影响监督质效。笔者认为,“派驻+巡回”检察的优势在于强调在工作中注重区分“巡回”和“派驻”的职责和重点,以保证“巡”的优势和“驻”的便利得到充分发挥。开展巡回检察时,克服了熟人熟面、拉不下脸的弊端,直面问题、直指症结,突出发挥巡回检察严肃、规范、权威、高效的优势,对影响制约监狱发展的深层次、规律性问题进行重点检察,注重发现问题背后的违法犯罪线索。在开展派驻检察工作中,突出“驻”的便利,把履行日常监督职能和跟踪督促巡回检察建议的整改结合起来,在“常、长”二字上下功夫,使检察监督常态化、长期化,有效防范各种痼疾顽症整而不改、前整后犯,不断巩固和强化巡回检察的成效。 打破“熟人”模式,解决了“脸熟情近”“讲交情、顾面子”等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问题,直面监管漏洞、直面安全隐患、直面公平公正,真正做到对监狱执法活动“综合会诊”“全面体检”,推动建成良性、积极、互动的监督新格局,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目标。

  三、巡回+派驻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派驻”变为“派驻+巡回”,既是监督方式的重大转变,也是监督理念的重大转变。如何把法律规定中优势转化为法律效果中的优势,是值得我们不断思索的问题,结合监狱对检察工作的意见以及几次巡回检察的实践,笔者发现,在当前模式下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新刑势下的巡回检察规定理解不够透彻,不能活学活用,监督理念仍未完全转变。目前“派驻+巡回检察”工作模式由于时间紧急、任务重,并未对检察干警对巡回检察工作进行系统培训,而是直接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在实践中摸索。也并未对新的巡回检察规定进行深刻思考领会,按部就班,未能根据地方实际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有效调整,使这种新的检察模式在实际工作中优势不明显。

  (二)对罪犯减刑周期过长,未提出合理化建议,重对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督,轻对法院减刑程序的监督。罪犯减刑周期长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由于监狱提请减刑数量过大,将减刑这一奖励措施变成普惠措施,同时监狱对减刑案件的法律适用,职责划分,程序设置不够明晰,难以对服刑人员对减刑案件的疑问给予合理合法的解答。另一方面,一些院对减刑案件仅满足于审查减刑条件及减刑程序是否合法,缺乏对减刑周期过长问题的深入思考,未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同时在实际工作中,重视对刑罚执行机关减刑提请程序的监督,忽略了对法院减刑案件审理程序的监督,对法院不能及时立案、违法变更减刑幅度等情况未及时有效的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

  (三)未与监狱形成合力,监狱对检察机关查办某类案件仍存在对立情绪,使得监督信息渠道变窄,信息获取不及时。派驻检察时可以更及时、更直接的了解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派驻改巡回后,在没有可替代手段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情况信息收集的有效性显著降低。由于过去检察机关与监狱的“猫与鼠”的对立思维模式,时常出现监狱反馈不及时或故意隐瞒的情况,对及时获取案件信息存在一定困难。在解决监狱实际问题上,未形成合力,未实现监督与配合的有机统一,达不成双赢、共赢、多赢的局面。

  基于此,笔者对今后的“派驻+巡回”检察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加强对检察干警关于巡回检察规定的法律及实践培训,根据监狱实际情况灵活应用,促进巡回+派驻检察模式优势的最大发挥。应组织检察干警集中学习巡回检察法规,监管单位相关法规;集中研讨巡回检察中发现的现实问题及好的经验;开展与其他刑事执行检察机关的交流学习,学习先进经验和做法;重视对监狱问题的调查研究,结合地区实际,尊重法律、尊重事实、联系实际,有理有利有节的开展巡回检察工作。

  二是用好检察监督职能,发挥检察建议的正向效能,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强化对法院的减刑程序的监督。加强与监狱、法院等单位协调,及时召开联席会议、会签文件,建立情况通报、协作配合、执法保障等制度促进对减刑、假释案件的统一有效调整。对监狱反应的以及庭审监督中发现的法院审理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减刑案件公平公正的办理。

  三是突出监督重点,转变检察监督理念,与监狱共创双赢、共赢、多赢的监管局面。在办案实践中,既要监督违法执行的“标”,更要估计改造罪犯这个“本”,促进监狱在更新刑罚执行理念、转变刑罚执行方式、健全刑罚执行质量标准等方面转型改变。在实际工作中即要重视检察监督,使监督出实效;更要讲究配合,从改善监狱问题的根源上下功夫,与监狱一道,共同努力,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

  以上是我对监狱调研发现的问题及如何更好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进行的思考。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也在不断改进,刑事执行检察人会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需要我们不断在实践中思考,在思考中实践,积极转变执法理念,实现监督与配合的有机的统一,与监狱共创和谐稳定的监管秩序,促成共赢、双赢、多赢的监督与管理格局。

 辽宁省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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