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检察日报 | 时间:2019-03-09 | 栏目:人物访谈 | 点击:次
本报讯(记者谢文英)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任务仍然繁重。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贺恒扬认为,污染环境犯罪是最严重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仅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产生活。科学配置污染环境罪的刑罚,有利于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力,预防和减少犯罪,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刑法保障。
贺恒扬代表说,从司法实践看,污染环境罪刑罚配置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污染环境罪的刑罚配置过轻,与其危害性不相匹配。以侵犯财产犯罪为参照,污染环境罪不但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危害生态安全,甚至造成的损害无法修复,其社会危害性大于侵犯财产犯罪。但是,从刑罚配置看,侵犯财产犯罪的最高刑达到了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污染环境罪的最高刑是七年有期徒刑,刑罚配置与其危害性不相匹配。
贺恒扬代表表示,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污染环境罪可能造成的危险、危害是最大的,但是在刑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中,污染环境罪的刑罚配置甚至低于盗伐林木罪的刑罚配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7500株以上的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伐林木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至1万株就可以认定为“数量特别巨大”,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同样是造成林木死亡的情况,两罪的入罪标准和法定最高刑却存在重大差异。
据此,贺恒扬代表建议修改刑法第338条,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