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怀社 供稿
核心提示:商海沉浮,利益驱使。凯通置业数年内股东、股权几度变更。债权总额5.17亿余元糟贱卖,国有资产3亿多就此凭空蒸发。警方介入,资产重组起波澜。
公司股东、股权数年内几度变更
河源凯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通公司”)是由印尼商人HENDRA GUNAWAN(程宏利)、TEDDY CHANDRA(程伟俊)父子于2005年1月24日申请设立、2005年2月2日获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
2006年9月,HENDRA GUNAWAN(程宏利)、TEDDY CHANDRA(程伟俊)与张坤光初步达成转让、受让凯通公司全部股权的意向,但高达20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张坤光无力支付,因而向朋友曾某志借款2000万元,但拿到曾某志借给他的这2000万元后张坤光又挪作他用。由于《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2006年9月21日)必须向HENDRA GUNAWAN(程宏利)、TEDDY CHANDRA(程伟俊)支付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故张坤光向黄某璇借款2000万元。也就是从这时候起,张某光及其控制的公司(益和)陆续向曾某志、黄某璇等人借款,用于支付与HENDRA GUNAWAN(程宏利)、TEDDY CHANDRA(程伟俊)诉讼(一、二审)后应当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及其他费用。张坤光受让凯通公司全部股权后,由于无钱经营无力承担凯通公司用于购买土地及项目建设的巨额资金,不得不继续借款举债经营。数年内,凯通公司的股东、股权数度变更,黄某璇也由于收不回借款而成为凯通公司的股东,持有股份20%。后凯通公司向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头角支行“中行沙头角支行”借款3亿元且这3亿元债权最终又被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东方资产公司”收购后由东方资产公司委托中天运会计事务所,深圳分所“中天运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中有体现。这份由中天运会计事务所于2015年7月20日出具的“凯通公司资金使用说明专项审计报告”,在第三部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中已明确载明“截至2015年5月31日”,凯通公司其余资金流入中“借黄某璇现款5240万元”。
从2006年开始与印尼商人协议收购凯通公司到2011年签订的各项合同(协议),以及2012年向东方资产公司融资担保,一直由张坤光在运筹操盘。
融资贷款,三方监管资金流向
为解决凯通公司的资金周转问题,凯通公司及张坤光除通过亲朋民间借贷外,还通过各种途径向金融机构融资贷款,借、贷来的资金除用于支付工程款外,部分还用于偿还前期收购股权及生产经营所负的正常债务。在2012年11月15日由凯通公司、东方资产公司及中行沙头角支行三方签订的《资金监管协议》第5条(5.1)有关资金进入的监管方式之约定中,已明确载明“甲方(凯通公司)用于帝豪国际花园项目的支出或公司经营所需的正常支出,乙方(东方资产公司)应予同意使用”。凯通公司、东方资产公司及广发行河源分行(全称是“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三方于2013年6月15日签订的《资金监管协议》第5条(5.1)有关房产销售款的监管方式之约定,以及凯通公司、东方资产公司及建行河源红星分理处(全称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红星分理处”)三方于2013年7月11日签订的《资金监管协议》第5条(5.1)有关房产销售款的监管方式之约定中,均有“甲方(凯通公司)用于帝豪国际花园项目的支出或公司经营所需的正常支出,乙方(东方资产公司)应予同意使用”的明确约定。签约各方均明确表示融资贷款或销售房产收入进入监管账户后可用于帝豪国际花园项目的支出或公司经营所需的正常支出,东方资产公司应予同意。
债权资产包匆忙拍卖,国有资产3.55亿凭空蒸发
2012年年底河源凯通置业有限公司向深圳东方资产融资2.79亿元的债权资产包在于2016年9月在深圳前海交易所被拍卖,成交价为1.618亿元由深圳市利盛通实业有限公司拍得,而有关该债权的诉讼案正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30日的一审判决为本金279458333元,利息及违约金从2014年3月1日期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在拍卖后成交后的12天,2016年10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维持深圳中院原判。在后来的凯通公司破产重整中管理人核定的该债权为有担保的优先债权,债权总额为5.17亿余元,由此,在一审判决不到45天,距离二审判决仅仅12天,东方资产为何这么急匆匆的贱卖掉完全有可能受偿的优质债权,国有资产3.55亿余元就此凭空蒸发。
如果清算,东方资产的抵押物值是完全足以全额受偿全部债权的。凭土地和烂尾楼的价值是可以预见的,如今势必让排在后面的数亿元普通债权和311户已购房小业主的逾期交楼赔偿款将颗粒无收。
2017年初,由于凯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仅是东方资产一笔融资,也不仅是这一个债权人,在多次要账未果,有得知凯通公司被多方诉讼查封公司所有资产并导致停工的现状后,债权人大多担忧自身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由几位债权人代表向河源中院提出要求凯通公司破产重整的诉求。5月11日,河源中院在多方征求意见和举行听证会,并经过审委会讨论后裁定受理凯通公司破产重整。2017年5月23日河源中院指定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为凯通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
2017年底开始管理人就开始了重整投资人的社会招募,2017年4月18日,在管理人的召集下,六家投资意向人和全体债权人在河源中院就投资人选定举行了公开投票。投票结果以206票(参与投票215人,占总票数96%),支持债权金额529241148.94元。支持由杭州萧山镜湖实业有限公司注入不低于5亿元启动凯通重整。根据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形成的的决议本应该生效,但却在投票后的第二天,管理人以杭州公司未按时提交财务报表为由认为杭州公司不具备资格。虽然债权人多方抗议抗诉,结果这次投票还是无疾而终。
警方介入,破产重整起波澜
凯通公司在5月14日向河源中院提交愿意自筹资金推动重整的意愿,河源中院在充分考虑到破产法就是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厘清债权债务的立法本意,5月18日河源中院对凯通公司发出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凯通公司尽快制定重整计划草案交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5月19日,河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就安排源城区经侦大队对凯通公司出纳郑某林等人以涉嫌挪用资金罪正式立案。并于7月10日前后对她实施网上追逃,并将她的个人信息通过利盛通相关负责人老家紫金临江派出所所长钟某环未考虑她人个人隐私问题,被非法泄露发到微信群里。
8月1日,黄某雄及其他债权人就召开债权人会议问题向人民法院表达意愿和诉求。8月1日晚上他就接到河源经侦黄警官电话传唤。要求他前往河源市经侦支队接受询问。黄某于2018年8月2日接受了询问。8月7日,河源中院应广大债权人要求,依法发出了展开第四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8月10日,源城区经侦大队就对黄某发出正式的书面传唤。黄某本人、郑某弟弟拿着能力证自己无罪的汇款单,对账单向上级公安反映最终都是回到了河源市经侦支队。让人投诉无门。
10月25日,河源中院直接对债权人发出召开第四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在广大债权人10月26-28日收到通知书,满怀喜悦的同时。河源公安10月28日以“挪用资金”一案将黄某雄拘捕,29日以通知家属签字的名义通知另一债权人邱啟真(黄某妻子,黄某璇的表姐。)
“挪用资金”一案,律师观点:
黄某璇与张坤光、凯通公司存在真实合法债权的事实,在日后凯通公司向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头角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沙头角支行”)借款3亿元且这3亿元债权最终又被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公司”)收购后由东方资产公司委托中天运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以下简称“中天运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中也有体现。这份由中天运会计事务所于2015年7月20日出具的“凯通公司资金使用说明专项审计报告”,在第三部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中已明确载明“截至2015年5月31日”,凯通公司其余资金流入中仍然显示“借黄某璇现款5240万元”。
这就是说,无论是《委托贷款合同》还是《资金监管协议》,都没有明确约定融资贷款或销售房产收入禁止用于支付凯通公司经营所需的正常支出,相反,签约各方均明确表示融资贷款或销售房产收入进入监管账户后”可用于帝豪国际花园项目的支出或公司经营所需的正常支出。东方资产公司及监管银行应予以同意”因此,凯通公司、张坤光依据上述合同(协议)约定 将融资贷款或销售房产收入或其他收入中的部分用于清偿所欠(包括黄某璇在内的)股东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本息),并不违约更不违法。
基于这样的认识,凯通公司从2012年7月18日至2013年1月29日,先后分七笔给黄某独资设立而实际由黄伟璇掌控的汕头市泰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富公司”)转款总计5365.5万元,属于符合上述合同(协议)约定的企业正常还款行为,是凯通公司经营所需的正常支出。每笔款项的转(汇)出,都经过凯通公司的正常内部审核,均有相关人员的许可,东方资产公司及相关监管机构也予以同意的。但所涉相关文件及会计凭证、账簿均被张某光窃取、隐匿,凯通公司现在无法提供。凯通公司为此曾于2015年10月13日向河源市源城区公安分局(东埔派出所)报案,请求立案查处(失窃)案件,凯通公司还针对相关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提出了控告。但凯通公司的这些正当诉求,至今未能得到关相关执法部门的支持。
在河源市中级法院已裁定受理申请人汤某、王某军、邱某真、黄某雄针对凯通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且已组织召开过三次债权人、债务人及职工代表会议(第四次会议已定于2018年11月16日召开)的诉讼背景下,源城区公安分局立案追诉破产重整一案中的申请人(黄某),意味深长用意明显。这一动用刑事侦查手段违规干预商事纠纷的不当行为,早已为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三令五申所禁止,有违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的“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的原则以及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关于“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的禁止性规定,
凯通公司希望能推动重整的原因,即可以厘清债务并全额清偿,也可以不被债务困扰,轻装上阵,尽快完善施工,回笼资金。同时也能真正意义上完善小区建设,给已购房的311户近千人一个真正意义的家。真正意义解决民生维稳的大问题。河源市某些干警是否违规插手凯通公司股东或债权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损害公安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司法机关因引起重视,严厉查处相关违规人员是否与重整一案有利益纠葛。
编辑 余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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