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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广州增城荔城街盗伐林木违规用地显乱像

来源: 未知 | 时间:2018-06-07 | 栏目:热点聚焦 | 点击:

 

 

·孙怀社

[摘要]在中国这个法治社会,基层问题层出不穷。广州增城荔城街道路项目未见立项批文,工程确在施工中,施工环境污染令人堪忧;未申领采伐许可证,疯狂砍伐大面积果树、林木,并将非法砍伐的荔枝木盗卖,采用非法手段限制承包人的人身自由。这些人基层官员眼中是权大于法,还是对法律的藐视!

该工地施工现场尘土飞扬污染堪忧图

项目施工无批文,施工现场污染严重

2018年3月底,增城区新城大道与爱民大道交汇处,保利·壹号公馆傍边,该工地正在日夜赶工,工地外围板上未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悬挂任何项目施工牌。当地村民去荔枝林看见工地施工人员在施工,询问后才得知是荔城街道办叫施工队在建设公路。施工现场水泥灰尘四处飞扬,污染十分严重,周边刚挂果的荔枝树上披着一层层水泥灰,严重影响荔枝的生长及周边住户的生活。据了解:该项目负责人是荔城街综治办主任黄玉锋,作为一名领导班干部对此现象不闻不问,视而不见。

强行砍伐果树、暴力执法抓捕承包人现场图

无采伐许可证,非法砍果树上千颗

2018年5月30日,该工地旁边荔枝林承包人及村民得知荔城街道办叫人明天一早七点和施工队到场砍伐荔枝林,此承包土地未征收,果树还未获得补偿。承包人联系综治办主任黄玉锋沟通果树青苗补偿事项,当晚10:56分黄玉锋回复“我们会依法行政”。承包人不放心一早赶到现场时,只见几台挖掘机及六七名施工人员已经在承包人的果树园里。承包人让其出示征地手续和采伐许可证,表示未经本人同意,没有征收土地批准文件手续不能砍伐本人承包的果树。现场施工方说:“政府领导等会就到。”十多分后萝岗村干部林晃叶带来约30多名人员,其中一徐姓村干部和原国土所所长对果树承包人说:“这是挂绿湖项目征地,你们要支持。”果树承包方要求出示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但征收土地批准文件确实没有给我们看。还在交谈中,荔城街党工委副书记徐华喜又带着约40名身穿特勤制服人员到现场,说:“如有人干扰砍树行为的一律抓走。”荔城街综治办高科长叫7、8个人,手持电锯动手锯树,承包人过去要其出示采伐林木许可证,徐华喜叫来十六七个身穿特勤衣服的人,上前动手把承包人放倒,强行抓住,关押到面包车里并没收手机。在此其间打伤承包人,导致身体多处受伤。此时荔枝林已被砍伐过半上百棵。承包人被强行扣押到荔城街综治办,关在会议室由七、八个人看管,还不让上厕所,限制承包人人身自由,两小时后,110民警找到当事人荔城街道办才放承包人。荔城街道办没有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果树上千棵。第二天竞然叫人盗取荔枝木,经过承包人报警,现场偷盗林木行为才被林业公安制止。身为政府官员徐华喜采用非法手段处理问题,动用特勤对待人民群众(此词用于现在的军队、公安以及安保队伍中,特勤,即指特殊勤务,如反恐、维稳等,一些部队和公安局拥有特勤大队。)谁是幕后保护伞?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对违法违规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农民利益行为,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现场盗取林果木加工过程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例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 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 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 滥伐林木罪 定罪处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有相关规定。

打着挂绿湖项目的名意上演强行征地

据了解:2014年8月29日,国家审计署发布了《关于加强对奢华浪费建设审计的通知》,明确指出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违反中央有关规定,搞华而不实的形象工程、奢华工程,严重侵害了百姓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挂绿湖属于《通知》规定中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以“改善人居环境”名义修大广场、挖人工湖、建大喷泉“,预示着挂绿湖停工。广州市政府网站公布的《2014年市政府工作重点落实情况》中,列为第138任务之一的挂绿湖工程,明确“挂绿湖南湖根据省国土资源厅要求,经增城市委会研究决定该工程停止实施”。挂绿湖工程正式停止实施。

2018年5月29日非法砍伐果树的前一天,荔城街综治办高科长,带着一名自称是法治所所长的人与承包人见面。承包方要求他出示工作证时他说“没带,他代表政府与承包人谈话,说;荔枝林地范围以“挂绿湖配套项目用地”已被征收,土地、青苗款已划拨给萝岗村委了,你跟村委谈赔偿”。村委相关人员说“征收土地是政府行为与村没关系,谁征你的果树跟谁谈。”就这样不了了之。第二天果树被非法强行砍伐。

在中国基层问题中,对于矛盾最为集中的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老百姓最普遍的感受就是两点:程序落实不到位、不合法、知情权、参与权被剥夺;实体补偿安置不到位,补偿数额过分偏低。而事实上,国务院的《紧急通知》对此早有明确的规定: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一律不得实施强制征用。

法律关点:

《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是同位阶立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效力适用原则,征地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补偿。《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为征地补偿的主要依据,应当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权利,并进一步细化补偿的方式、标准、程序和救济途径等征地补偿内容,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具有独立补偿地位,但是,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决定了权利主体应当通过土地补偿费来受偿。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由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比《物权法》的法律位阶要低,土地补偿费的理解应以《物权法》为准。按照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的原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优先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偿,即土地补偿费必须先对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剩余的费用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费不能干涉。

因此,土地补偿费既是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也是对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土地管理法》或者《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从土地补偿费中获得补偿的权利,并且,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按照权重比例方式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标准,具有便捷、高效等优势,有助于公平保护土地所有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财产权益,也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笫七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征收土地拆迁必须经过有权术的部门批准才能够进行征地拆迁,增城区荔城街道办没有获取征收土地批准文件,进行征收土地拆迁,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构成超越职权非法征收土地。在征收土地过程中,采取非法手段,抓捕群众,违法砍伐大面积果树、林木的胡作非为。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回应群众的关切,更有侍公众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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