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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权利人或可免费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

来源: 法制网 | 时间:2017-11-13 | 栏目:热点聚焦 | 点击:

法制网北京11月13日讯 记者郄建荣 不动产登记信息哪些人可以查询?怎么查询?针对这些问题,国土资源部起草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提出,不动产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办法》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查询工作时不得收取费用。

  2014年11月24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以来,不动产登记各项配套制度逐步建立完善,但是,查询的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尚未形成全面、系统的制度规范。国土资源部表示,这是《办法》出台的主要原因。

  据国土资源部介绍,《办法》明确了两类主体可以权利人身份信息等进行查询。一是权利人自身可以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以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作为检索方式,查询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权利信息。二是有关国家机关可以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不动产权利人身份信息作为检索方式进行查询。

  国土资源部说,《办法》对利害关系人进行了区分和细化,以满足不同主体的查询需求。《办法》规定符合交易、诉讼、仲裁、继承、受遗赠等条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同时,明确对可能发生交易、诉讼、继承、抵押、租赁等需要查询,但无法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以其他登记等情形。《办法》还规定了律师受利害关系人委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方式和范围。

  《办法》说,不动产登记资料实行属地查询和分类查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

  《办法》明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查询主体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所谓其它主体包括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以及受委托律师、持人民法院调查令的查询申请人等。

  根据《办法》,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要求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等6种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

  就律师受利害关系人的委托申请查询,《办法》的规定是,受利害关系人委托的律师按照律师法的规定行使调查取证职责,除可以查询无证明材料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外,还可申请查询相关平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不动产的共有形式;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的机关等信息。

  《办法》说,持法院调查令也可查询。

  《办法》专门规定了查询承诺,要求承诺不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不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并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办法》提出,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本章规定获取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约定,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目的。未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意,不得对外提供查询或者出具查询结果证明,不得提供其他国家机关使用。

  就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办法》规定,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等6种情形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其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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