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未知 | 时间:2016-11-02 | 栏目:舆论监督 | 点击:次
亲朋好友如果要借房产给孩子办入学,能借么?广州一对老夫妻为帮好友的女儿办理入户上学手续,好心将他们名下的房屋无偿出借并过户给好友,不料,好友却将房屋据为己有,甚至在领取了该房逾百万元拆迁补偿款后逃之夭夭。无奈之下,老夫妇一纸诉状将昔日好友告上法院。
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后,判决涉案好友向老夫妇返还房屋补偿款123.6万余元及利息。好友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受访法官指出,房产脱离真房主控制,待发现财产受损时,必须经法律程序确权,而走完法律程序后又面临执行难题,为此,切勿轻易将自己的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
年过七旬的鲍某夫妇育有一独生子阿怀,阿怀是广州一家电器公司的老板,也是一名硕士生导师,于某是阿怀的学生,毕业后在阿怀公司任职,两家人多年来关系密切。
2012年上半年,于某夫妇提出,为了让女儿顺利在花都入户上学,需要暂借鲍某夫妇位于花都区新华镇秀全路的房屋使用,将该房产暂时过户到他们名下。毕竟大家相识已久,鲍某夫妇没有多想便同意了。
2012年5月,双方签署《房产借用协议书》,约定鲍某夫妇将房产暂时无偿借给于某夫妇使用,借用方式为:暂将房产过户至于某夫妇名下,待办妥于某女儿在花都上学的手续后1个月内归还,无论入学最终是否办妥,于某借用该房产最长期限不超过自过户起6个月,且该房产的所有权过户后仍属于鲍某夫妇,于某夫妇无权对该房产作出任何形式的处理或处置。随后,双方在中介服务下,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2012年6月1日,该房屋成功过户至于某夫妇名下。
借出的房子要不回
告上法院获得支持
房屋过户后,由于公司陷入困境,鲍某夫妇急需要回房屋申请贷款,他们多次催促于某夫妇尽快办理孩子的上学手续,并在办完后将房产过户回来,但于某夫妇却以种种理由拖延办理过户。
早在2011年,涉案房屋就被划入地铁拆迁范围。2014年3月,当地政府征收了涉案房屋,支付于某夫妇征收补偿款共1236250元,于某夫妇并没有将该笔补偿款支付给鲍某夫妇,还从阿怀的公司辞职走人。
鲍某夫妇无奈起诉到法院,认为于某夫妇背信忘义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求对方赔偿1236250元及利息。于某夫妇没有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法院审理认为,鲍某夫妇虽将涉案房屋过户到于某夫妇名下,但《房产借用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真实的关系既非买卖,亦非赠予,而是无偿借用房屋。鲍某夫妇基于好心和信任,无偿出借房屋帮助于某夫妇渡过难关,于某夫妇非但不依承诺及时返还房屋,反而在收取巨额补偿款后逃之夭夭,这侵犯了鲍某夫妇的合法财产权益。为此,法院判决于某夫妇返还房屋补偿款123625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