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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锐锋律师:非受贿罪行为的一般认识

来源: 未知 | 时间:2014-05-27 | 栏目:律师答疑 | 点击:

    民众提问:通过自己的人脉关系促成双方买卖成交收取中介费算受贿吗?

    律师答疑:正常的商业活动获利不算受贿,可参加下文《非受贿罪行为的一般认识》——
    受贿罪是常见的职务犯罪,刑事理论上的探讨、司法解释上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的操作细节都很多。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刑辩律师必须把握住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并对现实生活中“非受贿罪行为”有一个一般性的认识,才能在具体的个案中及时确定、调整辩护思路。
    一、受贿罪中的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是指以占有为目的;未以占有为目的的,一般不是受贿罪行为
    1、借用:对于此类收受财物的受贿罪指控,辩护过程中要判断被告人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借用时间的长短、有无归还的条件及明确的意思表示或者行为。这一类的对象一般为汽车、房屋等,前提是未办理权属变更;另外,借款行为也是其中之一。
    2、及时退还或上交:被告人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一般认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在被告人自己或者与自己收受财物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后退还或者上交的,就要结合其他证据分析,看究竟是主动的“及时退还或者上交”,还是“掩饰犯罪行为”。
    二、如果收受的财物或者获得的利益,是正常的经营、商业活动中所获得的,不是受贿罪行为。
    1、正常的优惠:如果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了针对不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一般情况下,无论被告人事实上通过何种途径知晓该优惠价格,只要是在这种优惠交易条件下、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一般不属于受贿。
    2、实际出资与经营:无论是在合伙企业或者是在公司中,被告人如果实际出资并参与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付出了相应的劳动,索要或者收取合伙企业、公司的财物的,该财物一般认为是报酬性质,而并非单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要与收取不以受贿罪行为论。
    三、虽属于非法获取财物,但没有体现“权钱交易”的,不是受贿罪行为
    1、赌博等非法活动中获取的财物:这要综合赌博的背景、赌博参与者、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等情况与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关系进行判断。如果赌博活动中没有体现出明显的请托人谋取利益,只是一般的赌博活动。
 
文章来源:《法律快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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