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未知 | 时间:2014-05-26 | 栏目:相关解释 | 点击: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接受其邀请,本人或携带亲友外出旅游,费用由邀请方支付的行为,以受贿错误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一条给予党纪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他人邀请,本人或携带亲友外出旅游,费用由邀请方支付的行为,以受礼错误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三条给予党纪处分。
行政监察对象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接受他人邀请,本人或携带亲友外出旅游,费用由邀请方支付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参照本答复处理。
对于你们请示中提出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接受私营企业老板出资的旅游活动”问题,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根据上述规定定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