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淮阳县委书记任连军的司机龚广军,因为用公款帮任连军购买两辆车构成贪污罪,平顶山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龚广军获刑5年,被处罚金2万元。报道说,一审宣判后,龚广军提出上诉称,其不构成贪污罪,其主观上没有占有公款的故意,其只是被利用的工具。
龚广军既然知道自己是“工具”,就没什么好抱怨的了。
时任淮阳县委书记的任连军,于2011年3月、2012年3月两次安排县财政局局长王某等官员,给龚广军的账户汇款共45万元。龚广军用这笔钱先后为任连军购买一辆东风本田“思域”轿车,一辆别克商务车,共花费44.6万元。龚广军觉得很冤:45万元只是从我手上过了过,两辆车都给了任连军,怎么我成了“贪污犯”?
这个报道昨天在网上转载时的标题是“司机用公款帮领导买车被控贪污罪”。这样笼统的表述,把一些关键、关节都模糊过去了。45万元,本来确是公款,但是,汇到龚广军个人账户上时,还是不是公款?如果龚广军买车时用的是单位名义,开了发票到单位报账,买车剩余的四千元也一并归账,那就是公款买公车,也就没有“贪污”这一说了。但是,如果任书记是想买公车,需要让购车款到你龚广军个人账户上“中转”一下吗?这一“中转”,公款就变成了私款。不是工资,不是奖励,不是分红,公款怎么变成了你的私款?这不是贪污是什么?所以,更接近法律观念的表述是:龚广军用贪污所得购车送给县委书记任连军。龚广军这个“工具”,其实是任连军洗钱的工具。
当然,这钱不是龚广军主动、积极贪污来的,甚至可以说是“被贪污”。龚广军想要避免“被贪污”,并非没有办法,把钱退回单位账户就是,但是,这不是得罪任书记了吗?报道说,第二辆车,任连军是用其岳父的名义买的;把自己的岳父也拉来演这个公款变私车的戏法,说明龚广军对任连军的做法心领神会,主动配合,心甘情愿扮演“被贪污”的角色,也就是工具的角色。
任连军后来离开淮阳县,任周口市政协副主席。去周口任职前,龚广军已被提拔为县委办行政科长——当“工具”,当一个好“工具”,回报是丰厚的。作为“工具”,最大愿望就是有人“罩”着自己。有人罩着的“工具”,一般都没有用法律看问题的习惯。替罩着自己的人办事,即使意识到了法律风险,也不得不硬着头皮上了——你得了人家的好处,不替人卖命,说得过去吗?“工具”也有不好当的时候。
今年4月28日,曾先后担任淮阳县委书记、周口市政协副主席的任连军,因贪污受贿2293万多元被判死缓。拔出萝卜带出泥,龚广军案就是被任连军案带出来的泥。案发后,龚广军举报了任连军其他贪污受贿的线索。不管龚广军举报动机是什么,举报都表明,龚广军不愿再充当任连军的“工具”了,他知道当“工具”的代价了。虽然,这对龚广军来说,是晚了一些,但是,对正在充当“工具”的、想要当“工具的,以及手中握有“工具”的,多少会有一点警示作用吧。
文章来源:《共产党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