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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 执法 犯法

来源: 未知 | 时间:2014-05-25 | 栏目:典型案例 | 点击: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城建执法领域系列腐败案剖析

 
 
    2013年7月12日,随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纪委、监察局工作人员将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决定送到卢冠雄手上,对来宾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市规划建设执法监察支队(下称执法支队)原副支队长卢冠雄等人受贿案的司法处理、党纪政纪处理尘埃落定。
  本案以卢冠雄为核心、涉及来宾市多个单位的37名公职人员,性质恶劣,是一起执法人员“小权大贪”的典型案例。
  编织“效益”网 执法者起贪欲
  卢冠雄,今年48岁,大专文化,因踏实肯干得到领导青睐和同事赞许,从基层一步一步走上领导岗位。来宾市成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后,卢冠雄任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负责全面工作,直到案发。
  来宾设立地级市后,城市建设项目增多,拆迁工作不断深入,拆迁户得到的补偿数额也在不断增加,拆迁补偿问题成为市民关注的热点之一。于是,一些人千方百计钻法律法规的“空子”,通过非法购地,偷建、抢建违章建筑,骗取拆迁补偿费用,干起了“空手套白狼”的勾当。
  在处理违章建筑的过程中,卢冠雄发现,许多违章建房户为了拿到更多的拆迁补偿款,每到节假日就纷纷来送礼求情,是个发财的好机会。
  卢冠雄的第一次受贿是从清查来宾市来良路的违章建筑开始的。
  在法院查明的受贿事实中,居民玉某在来良路无证建房,被执法人员用挖掘机挖掉基脚并下令拆除。在中间人的介绍下,2010年中秋节前一天,玉某给卢冠雄拿去两盒月饼、两条香烟以及现金3000元,卢冠雄半推半就地收下了。拿人钱财替人办事,由于卢冠雄的袒护,玉某的违章建筑得以顺利建成。
  3000元好处费轻易到手,既让卢冠雄忐忑不安,又激起了他更大的“欲望”。经过一段时间观察,卢冠雄发现一切风平浪静,于是,他决定编织一张能从“执法”中获得“效益”的大网。
  卢冠雄的“执法效益”网内外兼顾,外部主要是收钱。2010年9月至2012年1月,卢冠雄利用担任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短短一年多时间里,先后收受违章建房户陈某等7人的贿赂款共计2.6万元,放纵这些违章建房户的违建行为。
  “执法效益”网的内部则是创收搞“经营”。来宾市财政部门于2009年2月拨款110余万元给执法支队购买挖掘机和铲车各一台,用于拆除违章建筑行动。在执法行动之余,卢冠雄将挖掘机和铲车对外出租,租赁费全部存入执法支队的小金库。2009年4月至2011年4月,小金库收入达45万元,除截留占有小部分外,卢冠雄将其中36.5万余元用来给队员发放各种补助。
  四处出击 违建户纷纷上钩
  来宾市纪委专案组经调查发现,卢冠雄等人违纪违法的一般规律是:巡查发现违章违法行为、以违章违法事实“卡”当事人、当事人为不被查处而行贿、执法人员受贿“放水”。
  陈松,42岁,原任执法支队支队长助理兼城北大队大队长,文化素质不高,工作能力一般,然而他善于交际,能喝能吹,歪点子也多。不知不觉中,陈松与卢冠雄关系走得很近,几乎形影不离,最后心甘情愿充当卢冠雄“执法效益”计划具体实施的重要成员之一。
  不知是受卢冠雄点拨后脑子“开窍”还是天生胆子大,陈松在取财之道上可谓后来居上。2010年6月的一天,居民韦某在来宾市沙来路文武学校对面违章建房被执法队员制止,木门等物品被扣押。韦某通过中间人覃某疏通关系,送给陈松人民币4000元后将木门等物取回,并得以继续建房,无人干涉。2010年7月至2012年1月,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陈松利用担任执法支队支队长助理的便利,先后9次收受韦某等25户违章建房户的贿赂款共计4.45万元。
  城北大队副大队长黄荣苏与卢冠雄、陈松称兄道弟,虽年纪最小,但自恃“神通广大”、“关系硬”而被圈子里尊称为“苏哥”,在大队里很多事情是他说了算。2011年7月的一天,居民黄某在没有办理建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柳来路附近建房,被城北大队的执法人员制止。为了顺利将房子建起来,黄某找到中间人覃某帮忙。覃某把黄某的要求和目的告诉执法人员韦金华,并将黄某托交的8000元交给韦金华。韦金华收到钱后即将该情况告知黄荣苏,得到黄荣苏的许可后,将黄某所送8000元好处费中的4000元分给黄荣苏,余下4000元据为己有。黄荣苏在担任副大队长的短短一年多时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先后6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7.6万元,将其中3.4万元据为己有,并允许违章建房户继续违章建房,为违章建房户谋取利益。
  与卢冠雄、陈松相比,韦金华当时虽为城北大队一般工作人员,但在受贿方面毫不逊色,受贿数额最高,他把权力用得淋漓尽致,权钱交易在他身上得到充分体现。2011年5月,违章建筑户莫某在柳来路其能印刷厂旁边违章建房7间,被执法人员制止。为能继续施工,莫某请其舅覃某某找关系疏通,覃某某遂通过熟人联系上韦金华。于是,莫某等7户筹集现金3万元交给韦金华。韦金华收到上述款项后,将其中1万元据为己有,分给陈松、黄荣苏各1万元。在2011年5月至11月间,韦金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6次非法收受违章建房户给予的财物共计7万元,分给陈松1万元和黄荣苏3万元,将余下的3万元据为己有。
  城北大队副大队长韦家福则更加明目张胆,直接向违章建筑户索贿。2011年9月初,韦家福与黄荣苏到辖区巡查违章建房情况时,发现柳来路一栋违章楼房正在施工,黄荣苏即命令韦家福向该户主下达停止施工和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之后,黄荣苏授意韦家福向该户主李某索要“好处费”,否则拆除该违章建筑。李某于2011年9月9日下午将1.8万元拿到来宾市维欢路附近交给韦家福。韦家福得款后将其中的1万元分给黄荣苏,8000元归己所有。事隔不久,2011年11月2日,韦家福故伎重演,对梁某在古沙路正在施工的违章建筑下达了《拆除通知书》。当天中午,韦家福在来宾市保利宾馆打电话给梁某,称如想保住违章建筑,就送4000元过来。梁某得到消息后,急忙筹得4000元送到韦家福手中。
  顺藤摸瓜 纪委揪出一串贪官
  卢冠雄等人在贪腐路上一路狂奔、刹不住车,最终只能是跌进万丈深渊,奔上违纪违法的不归路。
  2012年4月17日,根据举报,来宾市纪委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区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建筑问题,以涉嫌违纪违法对卢冠雄、韦金华和黄荣苏进行立案调查。
  通过调查,办案人员发现执法支队从领导到一般执法人员收受违章建房户贿赂后放纵私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非法买卖土地的问题。最终,立案22件37人,移送司法机关11件26人。
  法网恢恢,未能守住清廉底线的人,最终都为自己的贪婪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2012年8月4日,韦家福因受贿2.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退出赃款1.2万元被没收上缴国库。
  2012年8月9日,韦金华因受贿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退出赃款5.05万元被没收上缴国库。
  2012年12月3日,黄荣苏因受贿7.6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其退出赃款5000元被没收上缴国库。
  2012年12月12日,陈松因受贿4.4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退出赃款4.45万元被没收上缴国库。
  2013年1月23日,卢冠雄因受贿2.6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退出赃款2.6万元被没收上缴国库。
  ……
  腐败执法人员以违章建房户为索取财物对象,而违章建房户则以腐败执法人员为攫取国家利益的工具。卢冠雄等人向违章建房户收取好处费是一种违法行为,而违章建房户通过腐蚀执法人员,用偷工减料的方式偷建、抢建房子,最后在拆迁中获取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高额补偿,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这也是本案引人深思之处。
  法纪视角
对执法者更要加强监督
  作为一个市级执法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市规划建设执法监察支队(下称执法支队)的一些领导干部苦心经营“执法效益”网络,最终却以多名执法人员因收受违章建房户的好处费被判刑而告终,其牵涉人员之多、造成损失之巨大令人触目惊心。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对违法违规建筑要责令停建、拆除等。但卢冠雄等人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在利益的诱惑下甘愿为违法违规行为充当“保护伞”。而《刑法》第388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卢冠雄等人以身试法,最终落得身败名裂的下场。
  早在卢冠雄等人极力倡导“执法效益”计划之初,曾有同行向他们敲响善意的警钟。然而,在利益诱惑面前,因为缺乏应有的内部监督,卢冠雄等人得以明目张胆地索贿、受贿,这种失去约束的行为与规范化执法背道而驰,既败坏了党的形象,又玷污了人民政府的执法威信。
  在这一系列腐败案件中,卢冠雄、陈松、黄荣苏等执法人员的倒下更折射出综合执法部门内部监督机制的混乱和苍白。卢冠雄之前曾犯玩忽职守罪,但被免予刑事处罚。2009年11月2日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其行政撤职处分直至案发也未被解除。在组织上不计前嫌,给予其戴罪立功的机会,让其担任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负责全面工作的情况下,卢冠雄不但没有珍惜机会,反而执法犯法,收受贿赂。更让人吃惊的是,该案案发后,来宾市纪委本着治病救人的态度到综合执法局组织召开动员大会,规劝相关人员投案自首,但从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中发现,动员大会召开后,一些人不但不投案自首,反而更加疯狂地收受贿赂。
  本案也充分暴露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中介腐败”的问题。在卢冠雄等人收受的贿赂中,绝大部分是通过“中介人”来完成的,而这些“中介人”几乎都是国家公职人员。此案中,有8名国家公职人员因介绍贿赂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公则生明,廉则生威”。拿了别人的钱,得了别人的好处,一个执法人员要想保持廉洁的本色是相当困难的,更会由于物质的诱惑致使自己一步步走向深渊。因此,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筑牢廉洁从政的防线、树立清正廉洁的形象、遏制心中的贪欲念头,不沾不义之财、不受不当之利,这样才能让廉洁奉公护航自己的执法生涯,才能让执法行为赢得群众的赞许。
  案子虽已办结,但留给我们许多思考。查办案件不是最终目的,通过查办案件对腐败分子形成高压态势、产生震慑作用,带动和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教育和挽救广大党员干部,补上查案过程中发现的制度漏洞,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途径,不断推动反腐败斗争走向深入,这才是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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