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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层质监站系列受贿案件剖析犯罪构成

来源: 未知 | 时间:2014-05-21 | 栏目:典型案例 | 点击:

从基层质监站系列受贿案件剖析犯罪构成
安徽省明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江永跃
 
    2011年12月以来,明光市工程质量监督站6名工作人员因涉嫌受贿犯罪相继被立案侦查,他们在工程质量监督、安全检查、验收备案、试验材料检测及标化工地评审等方面为建筑商谋取利益,两百余次收受他人贿赂,金额高达40万元。本文从6起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人员受贿案为切入点,对质监系统近年来贿赂犯罪原因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
  一、明光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系列受贿案基本情况
  质监系统6案6人受贿案件基本情况见下表:
  二、犯罪特点
  1、犯罪主体、手段单一。犯罪主体都是工程质量监督站分管站长及负责监督的工作人员,他们大多是70后,文化水平高,业务素质强,83%的人员是中共党员,是单位的骨干力量,他们具体负责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安全检查、验收备案及试验材料检测等工作,分别是质量监督员、安全监督员和试验材料检测员,质监系统中的职务犯罪手段集中体现在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
  2、犯罪目的直接。该类犯罪分子都以赤裸裸地直接获得钱财为目的,犯罪分子利用手中的执法权直接收受或索取贿赂,行贿的建筑商也都乐意奉上好处费,每次不是一两千元现金,就是四五百元购物卡,同时还有烟酒等。如上述刘某某受贿案,刘某某利用手中的质量监督权力收受建筑商的贿赂,遍及明光几十个大大小小的工程,受贿次数更是达到了76次。
  3、共同犯罪突出。通过办案我们发现,许多犯罪分子在同一系统工作,在同一工作组统一行动,在同一事项的决策过程中,互有联系,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因而相互关照,共同犯罪。如上述刘某某和包某某、刘某某和蔡某某、赵某某和刘某某、赵某某与包某某等,他们经常分配在一个检查小组,同时参与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等,在受监工地或办公室同时收受建筑商送的好处。
  4、窝串案现象突出。质监系统系列受贿案的查处,暴露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往往在一个单位甚至一个系统内集中发生,表现在上下级之间、业务关联岗位之间联手作案、相互包庇,结成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共同体,往往一查就是一窝,一牵就是一串,本案的查处发现质监系统几乎每个工作人员或多或少都有收受他人钱财的现象。
  5、受贿与执法权密切相关。质监站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充分体现在他们手中的执法权,在工程质量、安全、试验材料的监督检查及验收过程中,质监站相关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权钱交易,在收受或索取贿赂后,为建筑商开绿灯,对工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方式来解决,方便了他们及时顺利地施工。
  6、贿赂已经成为行业潜规则。质监站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和索要建筑商的钱财,已经成为质监系统的潜规则。涉案人员在三四年的时间内,平均作案次数在50次以上,频繁作案,有恃无恐,只能证明质监站工作人员与建筑商“互惠互利”,彼此“相安无事”。
  7、影响较广、社会危害性大。质监站工作人员监督贯穿建筑工程的始终,影响比较广。有的工作人员放松监管的尺度和执法力度,以行政执法权作为收受贿赂的手段,扰乱国家正常行政执法程序,危害了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使国家行政机关公正严明的执法形象受到了严重损坏。
  三、犯罪成因分析
  1、追求利益驱使。因为建筑商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利润,为了降低建筑成本,在工程质量监督、安全检查、验收备案、试验材料检测以及标化工地参评等方面得到质监站相关工作人员的帮忙与关照,方便工程及时顺利地施工,建筑商不惜大肆行贿,通过给予现金、购物卡、烟酒、代付饭帐以及安排旅游等手段拉拢腐蚀质监系统公职人员;同时,质监站相关工作人员也乐意利用手中的权利大搞权钱交易,谋取小团体和个人权利,将权力私有化、商品化,为自己“创收”。
  2、监管制度缺失。一是缺少自上而下有效的权力监管。明光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是明光市建设委员会(现为建设局)设立的二级机构,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明光市建筑工程管理力度,规范建筑市场行为,设立的初衷是好的,但实际运行后缺少上级监督。二是缺少自下而上的舆论监督,质监系统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试验材料的监督情况没有公布,只做内部一对一处理,监督不透明,整改情况也是流于形式。三是缺少由里到外的自我约束,质监系统内部缺少自我约束机制。
  3、法律观念淡薄。在质监系统相关工作人员把收受钱财当成是为个人创收的正当途径,认为自己收取的所谓“检查费”为辛苦得来;有的认为自己没有向建筑商索要钱卡等,是建筑商主动给的,自己收下了也不算犯法;有的认为自己每次只收几百元购物卡及烟酒等,为正常人情往来。由于对法律的无知无畏,使得他们对受贿行为不加以约束,反而大胆为之。
  四、查办质监系统系列受贿案件的主要做法
  1、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质监系统系列贿赂案件的查办,我们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联系,纪委运用两规手段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调查有关人员的违纪违法情况,一旦发现涉嫌犯罪,我们立即提前介入案件,及时转换纪委的谈话材料,形成我们前期初查的证据,同时畅通案件移送机制,达到案件发现早、移送快、初查易、立案准的效果。
  2、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提高整体办案效能。坚持检察长决策,反贪局长现场指挥,及时从全院抽调业务素质强、侦查经验丰富的检察人员,组成强有力的办案组,实现大兵团整体作战的局面,这样有效地整合了侦查资源,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的整体办案作用,同时遇到困难及时向上级院请示,由上级院给予指导和协调,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与阻力。
  3、以个案线索为突破口,深挖窝案串案。我们在刘某某受贿案办理过程中,不囿于就案办案,注重对案件线索的经营、管理、评估、利用,深挖案中案,扩大了办案成果。通过刘某某受贿案的侦查,我们发现质监站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是分成两人一组,一个质监员和一个安全员,同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或验收等,他们之间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因而互相关照,共同犯罪,进而破获了质监系统的窝案。
  4、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服务地方经济健康发展。我院在查办质监系统系列贿赂案件时,从有利于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坚持宽严相济的办案方式,对态度恶劣拒不到案的从重处理,投案自首积极坦白的从轻处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能约谈的先约谈,办案时不将警车直接开进公司,在依法查办案件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对公司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地维护好投资环境,同时在办案中遇到可能对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积极主动与地方党委政府沟通协调。
  五、预防质监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1、加强质监系统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扎实开展学习型组织的创建,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努力提升自我素养。质监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把预防职务犯罪拿上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认真防范。对工作人员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培养职工的优秀品质,树立良好的质监队伍形象,自觉爱岗敬业,大力弘扬正气,狠刹不正之风。要利用已发生在本单位的职务犯罪案例适时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剖析犯罪原因,深挖思想根源,让单位干部从思想上受到教育,吸取教训,让众多工作人员引以为戒,使有不良行为者悬崖勒马。
  2、搭建阳光透明的监督情况告示平台。实时跟踪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具体情况,将建筑工程监督检查的申请、检查(巡查)意见书、监督通知书、整改方案、整改报告、整改结果、复查意见书、复工申请、验收监督记录、安全备案情况及试验材料检测情况等环节纳入网上办公平台,并在建筑工地与质监站公开告示,让社会参与监督,质监部门要做到程序严密、运行透明,经得起群众的检验和上级部门的抽查。
  3、堵塞质监系统制度漏洞。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设立是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管理力度,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增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试验材料等监督检查的力度,监督建筑商的施工建设行为,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为社会建设出更多优质、高效、安全的建筑物,然而,由于该项职能本身缺乏相应监督,一些质监站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就出现了偏差、甚至背离了职能设置的宗旨,以监督为名,搞权力交易,为了自己一点私利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要建立相应的内部监督制,并明确责任追究办法和处罚机制,不给别有用心者留下制度漏洞。
  4、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管机制、舆论监督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强化监督,使制度真正落实,是预防质监站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根据领导干部的职位、职权、职责易于失监、虚监、弱监的具体工作环节,制定一些有效管用的制度规定。注重查找现行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容易诱发权力腐败行为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针对具体情况制定易于操作的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加大制度落实力度,强化制度的刚性,及时检查督促落实制度情况,对责任人进行教育和惩戒,促使执法人员忠于职守,遵章守纪,互相监督,落实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防止职务犯罪案件发生。
  5、严肃查处,坚决惩治腐败。要坚决查办该系统的腐败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把预防该类犯罪建立在打击的基础上,通过查办和揭露犯罪形成强大声势,震慑犯罪分子,达到以打带防,以打促防的效果,从而营造出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氛围。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审计部门等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6、主动介入,规范专项预防。检察机关要积极开展质监系统专项预防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坚持惩防并举,治病救人,将预防职务犯罪的视角进一步向工程质量监督领域延伸,深挖致罪因素和发案环节,研究治理对策,推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的完善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
  【警示与戒鉴】
  建筑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耗费辛辛苦苦赚来的钱购置房屋,地方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建设重点工程,没想到却成了腐败分子以权谋私的工具,一些质监站工作人员与建筑商彼此“互惠互利”,弄虚作假,走过场,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影响了地方的经济建设。该类案件所暴露出的干部职工教育、制度建设、监督机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更应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和思考,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引以为戒,做到自警自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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