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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取深刻教训 筑牢拒腐防线 ——胡弘受贿案件剖析

来源: 未知 | 时间:2014-05-20 | 栏目:典型案例 | 点击:

2011年5月份,在党工委的正确领导下,港区纪工委会同有关执纪执法机关,历时两个多月,严肃查处了原港区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职工胡弘受贿案。案件的严肃及时查处,引起了港区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取得了政治、社会、法纪的良好效果。深入剖析这一案件,对教育警示党员干部和职工,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案件情况
 
    胡弘,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平湖市人,大学文化,1994年5月参加工作,2001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原系港区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合同制职工。2011年5月19日,胡弘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弘犯罪受贿一案,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嘉平刑初字第486号刑事判决,判处胡弘有期徒刑10年8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没收受贿所得赃款。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1月28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浙嘉刑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书,认为胡弘在嘉兴港区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请求二审对上诉人从轻改判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胡弘身为中共党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中共嘉兴港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议2011年12月28日研究,决定给予胡弘开除党籍处分。胡弘受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从作案手段看,有明显的权力招租特点。胡弘收受贿赂案件,均发生在工程领域。2007年12月至2010年5月,胡弘利用经办嘉兴港区绿化工程养护和管理、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管理、道路等市政设施的管理等工作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如2007年12月,胡弘利用职务之便,为陈某以平湖市园林工程公司名义竞标成功嘉兴港区道路绿化养护工程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0年间,胡弘先后二次收受陈某贿赂各5万元,合计10万元。
 
     2、从谋利方式看,有利益输送方式间接化的特点。2007年底,港区城建监察大队作为发包方,在网上公布了5个标段,陈某先后借平湖市园林工程公司和平湖景园绿色农庄有限公司的资质去投标,为此他找到胡弘,说借了上述两家公司资质投标,让她照顾,作为回报,会拿出利润的一半给她,胡弘当即答应,胡认为自己是负责绿化养护工程招投标的,直接给她送钱“影响不好”,于是陈某先后在路边、茶室等送给其弟弟10万元,每次送钱,陈某都会去胡弘办公室提及。胡弘认为给其弟弟钱是“降低了自己的风险”。
 
    3.从作案心理看,有规避、曲线操作的特点。规避心理强,用看似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牟利活动,以其亲属名义“投资入股”、“合作办公司”进行边缘化操作。2008年4月,胡弘利用职务之便,为姜某承接皇都星辰住宅装修工程提供帮助。姜某为了感谢胡弘,在嘉兴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做该工程需成立公司后,胡弘与姜某预谋“合作”开办公司,由姜某认缴全部注册资本100万元,胡弘以其母亲名义认缴50万元(实际不出资),占注册资本50%,成立嘉兴市匠心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且约定利润分成。2009年7月,胡弘在没有出资和参与任何经营、管理的情况下,以利润分成的形式收受姜某贿赂款15万元。
 
    4、从腐败行为看,有明显利益冲突的特点。当公职人员在执行某一公务或进行某一公共决策时,若该公务或决策与其私人利益有关联时,就会发生利益冲突。胡弘利用其弟弟在海盐城市园林有限公司的做业务的机会和自己在港区城管办管绿化工程的职务便利,将2008年滨海区二标段和开发区一标段的绿化养护工程交给其弟弟原所在的公司副总陈某做,为了获得更多的业务,陈某在港区注册成立公司,并聘请胡弘弟弟为业务员,为其牵线搭桥。此后,只要有工程,胡弘即让其弟弟穿针引线,出面介绍,与工程老板“谈业务”,以获取利益。
 
        二、原因分析
 
   胡弘收受贿赂案,时间跨度较长,作案手段较为隐蔽,产生的背景和原因也较复杂。既有主观的原因,也有客观的因素,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退化、自律不严是根本原因。胡弘出生在一个知识分子家庭,其父亲当过成校校长,丈夫是一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生,儿子已上初中,本应该是一个令人羡慕的幸福之家。胡弘当过社区主任、书记,后被聘到港区城管办内勤岗位工作,先后担任城管监察大队支部委员、港区妇工委员、乍浦镇人大代表等职务,在不同的岗位上都做过一些有益的事情,但她经受不住市场经济下各种物质利益的考验,在金钱和享乐的诱惑下,一步步走向深渊。正如胡弘自己所说的那样,自己在负责城管办的具体事务中,经常与绿化养护、道路保洁等工程老板接触,生意场上的一些潜规则自己也慢慢学会了,大家互相照顾一下,都有好处,看到别人也在这样做,自己不弄点钱有点吃亏。实践证明,心理上的任何扭曲都有可能潜伏廉政风险。胡弘在这种思想主导下,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开始发生扭曲,导致法纪淡薄、贪欲膨胀。
 
    2、权力滥用、行为失范是重要因素。如在绿化养护评标过程中,利用负责技术标评分,对利益相关方的公司在适当范围内打高一点,把其他报名投标的公司技术分相应打低一点,在相对多一点的标段中给需要照顾的绿化工程公司多打一点分等等。对绿化养护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明明知道有些投标单位形成“合作机制”,几家共投一个项目,或两家公司是同一个老板等暗箱操作、违规操作行为,却采取与招标人串通操作招标过程或对不法行为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
 
    3、监管缺失、为所欲为是关键因素。2004年,港区城管办成立,但一直到2006年,城管办既无编制,也无正式人员,只有胡弘一个人,是从社区借调过来,由于城管办主任、副主任均为兼任,所以城管办的日常工作从2006年到2009年10月期间,具体事务都由胡弘负责,包括道路挖掘、临时占用审批,户外广告、绿化养护、道路保洁等的招投标工作基本上一个人操作,然后再由胡弘提交给分管领导签字。胡弘“官”虽不大,但作为城管办“内当家”,在其岗位上却有着缺乏监管和制约的权力。
 
        三、深刻教训
 
   针对胡弘案件的特点和主客观原因,港区各级各部门要引以为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防范,增强忧患意识,加强岗位廉政风险排查,促进党员干部和职工干净干事、勤政廉政。
 
    1、要注重对党员干部和职工的教育,防止思想滑坡。“物必自腐,而后虫生”,大量事实证明,腐败行为的发生,首先是思想道德防线出了问题。思想道德、政治修养不强,容易导致思想防线的崩溃。要通过学习,教育党员干部和职工明白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要加强主题教育、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和任前廉政教育,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始终牢记8个禁止、52个不准,把它作为镜子、尺子和直线,内化于心,外化于形。
 
    2、要注重加强岗位廉政风险防控,防止“小岗位大腐败”。“小岗位腐败”的原因就在于存在权力制约的真空,给他们以可乘之机,防止“小岗位大腐败”,就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港区各级各部门要围绕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在去年岗位廉政风险“回头看”的基础上,结合滨海开发体制调整和换届选聘人员变化、岗位变动的实际情况,深入查找廉政风险点源,做到岗位风险再排查,防控措施再完善,防控工作再落实。同时,胡弘受贿案也警示我们,贪污腐化不在职位之高低,岗位之大小,而在于岗位是否重要,掌握资源是否丰富。因此,既要加强岗位风险防控,又要按照关键岗位重点管理的要求,从选人用人上把好关。
 
    3、要注重规范权力行使和廉情预警,防止利益冲突。 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国家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投资入股,兼职取酬、倒买倒卖商品等利益冲突行为逐渐增多,如果利益冲突得不到正确、合法的处理,就可能利用公权谋取私利,导致腐败的发生。港区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单位的廉情预警,开展财务风险管理、项目风险管理、决策风险管理、人事风险管理、权力运行风险管理等相关工作,重点解决本部门、单位在“四重一大”、行政决策、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关键环节中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进一步完善利益冲突回避制度,明确政策界限;规范权力行使,完善工作人员行为限制制度,重点解决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参股投资、兼职取酬等问题。
 
    4、要注重反腐倡廉抓大不放小,防止工作盲区。胡弘受贿案件涉及岗位不大,涉及资金也不算多,但时间跨度较长,而且问题就发生在我们身边,社会影响较坏。各部门、单位要从中吸取教训,认真对照检查。胡弘案件警示我们,只要有权力和有“油水”的地方,就容易滋生腐败,因此,既要防范“大官腐败”,又要预防“小官腐败”,反腐倡廉工作既要盯住“大岗位”,也不能忽视那些“不起眼”的“小岗位”,做到抓大不放小,努力实现港区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构建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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