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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锐锋律师:玩忽职守罪的判定和一般辩护思路

来源: 未知  时间: 2014-05-28 13:19  浏览量:

    民众提问:如果不是公务员也不是机关工作人员,只是给某街道办打工的,所监管街道办的安居工程出现渗水,构成玩忽职守罪吗?

    李建成律师:不符合主体要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附吴锐锋律师相关文章《玩忽职守罪辩护的一般思路》如下:
    玩忽职守罪辩护的一般思路
    失职行为、重大损失结果、失职行为与重大损失结果的因果关系,是玩忽职守罪辩护中、确定一般辩护思路的关键问题;而该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等构成要件事实,一般都是辩护工作中可以较为简单地进行处理的问题。
    一、失职行为
    失职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
    不履行职责,是指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没有履行;
    不认真履行,是指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职责的原则或者具体程序、有条件有能力履行但不认真履行。
    1、职责的渊源
    职责的渊源,一般应当理解为被告人所属国家机关及其上级国家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非《刑法》第96条规定的“国家规定”,也不是《立法法》所规定的各种类型的“法律”。
    因此,如果被告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失结果,但没有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国家机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职责行为,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违纪的,只予以党纪、政纪处理。
    2、无条件、无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没有条件、没有能力履行职责,也不是失职行为。
    二、重大损失结果
    在重大损失结果中,间接经济损失数额是辩护中需要谨慎审查与判断的。
    1、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因为该概念的内涵、外延较为明确,一般在司法实践中不容易出现争议。
    2、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为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根据2003年《经济犯罪案件会议纪要》,无法实现的债权,可以认定为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注意,这里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就是说,有《纪要》规定的四种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间  接经济损失;但如果辩护人提出相应的辩护理据的,也有可能不认定为间接经济损失。
    本文探讨的是玩忽职守罪辩护的一般思路,对该纪要规定四种情形的具体辩护策略,将由其他文章来阐述。
    三、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失职行为与重大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纯粹的客观问题,是根据证据和科学规律来把握的问题。证据的复杂性、科学的复杂性,决定了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在组织证据时,指控有指控的证据与逻辑,辩护有辩护的证据与逻辑――在防守型辩护中,两者在证据上或许基本没有差异,但逻辑上的差异会很大。
    由于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在考虑该犯罪构成要件时,不涉及被告人主观认识上对结果的预测。
    2、介入因素的处理
    如果被告人失职行为与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存在介入因素,就要判断该介入因素是否对因果关系成立产生“相当性”地阻却。产生,则因果关系不成立。
    相当性,一般从失职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概率、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等三个方面来考虑。
    3、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
   一般认为,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应从玩忽职守罪成立之日起计算,即如果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在行为当时没有发生、而是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Σ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这基于两种考虑,一是该罪以结果论罪,发生结果才是《刑法》81条1款规定的“犯罪之日”;二是该罪是不作为犯,重大损失结果前该不作为处于继续状态。
    因此,如果失职行为与重大损失结果之间间隔时间过长,或者失职行为之后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但仍然无法避免重大损失结果发生的,其间不存在追诉时效问题,而可能存在的是因果关系问题,要注意这个辩护思路的把握。
    失职行为、重大损失结果、失职行为与重大损失结果的因果关系,是玩忽职守罪辩护中、确定一般辩护思路的关键问题……
 
文章来源:《法律快车网》
责任编辑: 网站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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