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当前,我国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这是否会让部分官员因失去灰色利益而消极怠工?当然不会。最为理想的反腐败制度效果是使腐败成为一种“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为,而让廉洁行为得到好处
当前,我国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八项规定”的施行越来越严,这是否会让部分官员因失去灰色利益而消极怠工?笔者认为当然不会。最为理想的反腐败制度效果应当是使腐败行为得不偿失,就是使腐败成为一种“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为,而让廉洁者得到好处。这样,人们理性的行为选择就是去实现廉洁而不是去搞腐败。当然,最坏的反腐败制度效果则是使腐败行为有利可图,使腐败行为得不到惩处,或者即使得到惩处,其效果也达不到让腐败者得不偿失。
回顾我国过去多年的反腐败努力,一个问题就是:腐败好处很大,廉洁吃亏不小。
观念及认识上的误区:要不要给廉洁勤勉者以褒奖和实惠?
在当代中国,反腐存在着普遍的、严重的认识误区,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要不要给廉洁勤勉者以褒奖和实惠?抽象地说,好像我们也不反对这样的观点。可是,如果仔细、深入地审视一下,就会发现我们还真存在着这样的认识误区,而且其占据着主导的地位。
其实,从客观存在或辩证法的基本逻辑来看,公和私是一对对立存在,没有私也就没有公,反之亦然。那些认为只有私的观点当然是不对的。同样,那些只承认公的观点也是不对的,甚至在一些持这种观点者的内心深处,他们是公私不分、公私混同,把自己的一切行为都当成了公,结果是肆意侵害公共利益。毋庸置疑,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有自己的私。作为社会或国家,当然也有公的存在。正确的做法是:不能把公和私对立起来,而是要把公和私清清楚楚地分开,做到公私分明。例如,一个公职人员到政府单位去工作,是为公共利益服务;政府发给他的工资就是为了满足其私人需要,也就是私,他可以按自己的私人需要任意支配这些工资收入,购买家庭基本消费品、购买汽车、出国旅游等等。二者都存在,且应当分得清清楚楚。
过分夸大公而忽视私的主导认识推演出了公职人员只讲奉献(对应于公)、不求索取(对应于私)的一系列认识。于是,实行低工资制就变成合理的、正确的。低工资制合理的认识甚至还可追溯到巴黎公社。巴黎公社重要的公仆原则就是源于如下的制度规定:一切公职人员的工资相当于熟练工人的工资。公职人员人数众多,层次差别很大,他们在才能、贡献以及合理的私人需要上都是不同的,把他们的工资简单地、整齐划一地对应于熟练工人,显然是不合理的,是不承认公职人员私人利益的表现。正是在这些主导认识的指导下,我们设计出了一系列缺乏激励的制度。
现实制度的后果:腐败好处很大,廉洁吃亏不小
说到我国现实制度的后果,可以说是腐败好处很大,廉洁吃亏不小。关于腐败有好处,并不是虚言,而是一系列不合理的反腐败制度的共同结果,有大量的事实为证。我国最主要的反腐败法律就是刑事性法律。由于“重刑主义”的传统,我国刑法偏重于自由刑惩处,而忽视财产刑处罚,也几乎不从经济角度去给腐败犯罪算账,即使去算了,也根本没能算清楚。有人会说,除了刑法,我们还有行政纪律,甚至还有严格的党纪。但大家知道,最严厉的党纪、政纪处分也就是“双开”,其惩罚力度显然比不上刑法。对于我们的宏观制度以及反腐败执法体制上的问题很多人也都清楚,存在较为严重的“选择性执法”和执法不力。有些腐败分子即使受到查处,由于法律、纪律的局限,也很难达到使其得不偿失的程度。即使得到有罪判决,服刑阶段也很有操作空间。大腐败分子往往攫取了巨额的财富,但通常得不到追缴,甚至一笔勾销。是故,坊间有云:牺牲我一人,幸福几代人。而对于那些“好运气者”,甚至连这点牺牲也不用做出。仅举新加坡刑法一例:每发生一起腐败犯罪行为,除了可判5-7年徒刑,没收全部非法所得,还会被处以高达10万新元罚款。以刘志军案件为例,在长达25年的时间里,他可能有几十次、上百次腐败,就算只有30次,即可被判150-210年徒刑,非法所得会被全部追缴,罚款可高达300万。这是不是比我国刑法的死缓、受贿赃款大部分追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要严厉和有威慑力?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尽管理论上存在很多激励性制度,但现实中主要有两大激励性制度,即:薪酬制度和官职晋升制度。就薪酬制度来看,我国的公职人员薪酬实际上包括货币化的部分和其他灰色部分。就货币化的薪酬部分来看,我们实行的是低工资制和平均主义。对于这种显失合理的制度,必然滋生许多不合理的制度予以修补。这就是种种灰色薪酬的源头。灰色薪酬部分随地方、部门不同而不同,大多和职位捆绑在一起。总之,对于一个廉洁勤勉的公职人员而言,这种薪酬制度无异于一种惩罚。众所周知,在新加坡和我国香港,他们实行的是以货币化为主体的薪酬制度,另外还有所谓的“高薪养廉”制度,其激励效果大大不同。至于我国的官职晋升制度,也就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主导的是“伯乐相马”制度,以及近年来局部尝试搞“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起主导的“伯乐相马”制度很容易导致买官卖官,也就是贿赂竞争。而贿赂竞争必然是一种逆淘汰,也就是说,腐败者得到了晋升,而廉洁勤勉者遭淘汰,正激励效果甚微,负激励效果巨大。这就是我国反腐败制度及其他主要制度的效果。因此,我们的反腐败努力难以获得预期的效果,长时间处于事与愿违的状态。这不能不让我们深思。
未来努力的方向:使廉洁勤勉者得到褒奖和实惠,使腐败分子得不偿失而不是有利可图
有了上述两部分讨论做基础,未来的努力方向其实就很清楚了。一是改变我们的观念和认识,特别是要克服观念和认识上的误区。明确地说,就是要承认私是合理的,正像我们承认公是合理的一样。正确的做法不是试图去私留公,而是要做到公私分明,要承认千千万万人民公仆合理的私人需要是正当的,付给他们合理的、与他们的才能和贡献对应的报酬,让他们用这些报酬去满足本人、家人等私人合理的需要。
二是要普遍地、根本性地改革我们现存的制度,使廉洁勤勉者得到褒奖和实惠,使腐败分子得不偿失而不是有利可图。在绝大部分制度上,其实不需要我们原创,而只需要克服保守思想、坚持科学化的主张,拿来人家先进、成熟的制度就可以了。可以肯定地说,这个世界上已经有成熟的、科学的公职人员官职晋升制度、薪酬制度以及反腐败制度,这些制度跟政治和主义没有什么必然联系。
作者:任建明
文章来源:
《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