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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钧:职务犯罪“轻刑化”是纵容腐败的一种现象

来源: 未知  时间: 2014-05-23 09:36  浏览量:

   
 
    在今年3月11日“两会”代表团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问题受到关注。有的代表指出:“受贿10万元和500万元都判10年左右,量刑幅度差异过大,容易导致不公。”
    而量刑阶段的问题又可以分为三个层面:法院量刑“低重高轻”、过度适用“缓刑”、检察院抗诉率过低。其中,法院量刑的“低重高轻”指的是,量刑时几乎只有“10万元10年徒刑”一个标准,造成低于10万元的量刑差异幅度过大,而高于10万元则几乎定格在10年徒刑上,任凭贪污贿赂百万甚至千万元。过度适用“缓刑”的问题,也表现在数据统计上,对职务犯罪定罪量刑后适用了“缓刑”的比例也在60%左右。最后一个层面上的问题是对于那些明显违反了“罚当其罪”原则的“轻判”,检察院并没有积极抗诉,统计下来的数据是抗诉率在10%以下。
    关于职务犯罪刑事司法方面的问题,大致存在于三个阶段:检察阶段、量刑阶段、服刑阶段。检察阶段有过多适用“不起诉”的问题,目前统计下来的“不予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比例占到了70%,这肯定与我们进入反腐深水期的现象不相符,70%的高比例应解读为“腐败程度普遍轻微”。
    服刑阶段表现出来的问题,可能更为突出。职务犯罪分子服刑期间获得的减刑机会和减刑幅度,高于其他犯罪。前不久一份报道称,同判二十年,职务犯罪的真正服刑时间平均为8年,非职务犯罪的平均时间为14年,相差6年。而当下反腐形势严峻、腐败犯罪中单个案件动辄数千万元的贪污受贿,达数亿元公共财产流失等情况下,没有理由对职务犯罪“轻刑化”。
    在不适当的环境下对职务犯罪“轻刑化”,相当于在反腐格局中留了“破窗”,纵容了轻量级的职务犯罪分子向重量级的职务犯罪分子堕落。“破窗理论”进一步启发我们,反职务犯罪的制度应与反腐败的制度整合为一体,让过度轻刑这一“破窗”得以制度性修补与控制。
责任编辑: 网站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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