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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政府关于在联邦行政机构防范腐败行为的规定

来源: 未知  时间: 2014-05-19 20:18  浏览量:

德国联邦政府关于在联邦行政机构防范腐败行为的规定
 
依据基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特颁布以下规定。
 
1. 适用范围
 
1.1 所有联邦机关依据本规定制定其防范腐败行为的措施;这里所称的联邦机关即指各最高联邦机关、联邦各直属和间接的行政部门、联邦各法院以及联邦的特殊资产。本规定也适用于军队;具体条规由联邦国防部制定。
 
1.2 本规定的内容也适用于仅有联邦德国参与的公法和私法之法人。
 
1.3 此外执行中应考虑各部门在组织和专业方面的特殊情况。
 
2. 对极易受到腐败行为威胁的工作领域的确定与分析
 
所有联邦机关均应定期和根据需要对极易受到腐败行为威胁的工作领域加以确定。
 
应检查风险分析在这些工作领域中的执行情况。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审查是否应对机构设置、工作流程和/或人员归属作出更动。
 
3. 多人监督的原则和透明
 
3.1 尤其应在极易受到腐败行为威胁的工作领域确保所谓“人多眼多”的原则(由多位工作人员或组织单位参与或共同审查)得到实行。如果有其他的法律规定或实施中存在有不可克服的实际困难的,共同审查可限于抽查或者规定其他可作为补偿的防腐败措施(比如更加严格的职务和专业监督)。
 
3.2 确保决策包括决策准备过程的透明(比如通过明确的职权规定、汇报制度、基于信息技术的过程监督、伴随整个程序的准确和全面的文件记载及汇编)。
 
4. 工作人员
 
4.1 在极易受到腐败行为威胁的领域,对工作人员的任用须经过特别仔细的挑选。
 
4.2 凡属在极易受到腐败行为威胁的领域供职的工作人员的,其任用时间原则上应定有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五年。有必要延长的,须将延长原因备案。
 
5. 防腐败工作联系人
 
5.1 联邦机关根据各自任务和规模指定一名防腐败工作联系人。该联系人也可以负责若干个联邦机关的工作;可赋予其以下各项职责:
 
a)担任机关工作人员和机关领导以及公民的联系人,前者也可以不通过行政程序。
 
b)为机关领导提供咨询。
 
c)对工作人员进行宣传教育(比如定期举办信息通报活动)。
 
d)参与培训工作。
 
e)注意发现腐败行为的迹象并对其作出判断。
 
f)在尊重当事人人格权的前提下,参与向公众通报有关职务处分和刑事惩罚的信息(“以儆效尤”作用)。
 
5.2 如果联系人了解到某些涉嫌违法的腐败行为,而且有事实依据的,应向机关领导汇报,并就如何展开内部调查、采取何种措施防止隐瞒行为发生以及怎样通报刑事机关作出建议。机关领导安排必要的措施,以便查清事实。
 
5.3 不得赋予联系人纪律惩戒权;在对腐败行为提起的违纪惩戒程序中,联系人不得担任调查负责人。
 
5.4 为了使联系人更好地履行职责,机关领导应及时并全面地向其通报情况,特别是涉嫌腐败的事件。
 
5.5 在执行防范腐败的任务时,联系人不受任何人的指令。他有权直接向机关领导汇报,且不得因履行职责而遭受歧视。
 
5.6 联系人对所获悉的有关工作人员个人的情况,即使是在任职结束以后,也必须保持缄默;但是,如果联系人了解到的事实有理由怀疑已构成腐败违法的,则保密的规定不适用于面对机关领导和人事管理部门。人事数据须按照有关人事档案管理的原则处理。
 
6. 防腐败工作组织单位
 
如果鉴于风险分析的结果或者因特别情况确有必要的话,应在一定的期限内或者长期设置一专门的、不受任何指令管辖的组织单位,以审查和集中管理相应部门的防腐败措施;该组织单位有权直接向机关领导汇报。这一任务也可由机关的内审部门承担。发现防腐败工作中存在有疏漏的,该组织单位直接向机关领导和防腐败工作联系人汇报,并应就恰当的改进措施提出建议。
 
7.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提高防腐败的意识
 
7.1 工作人员在履行任职宣誓或被聘用时,应向其说明产生腐败的危险及腐败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对工作人员的告诫应记录备案。鉴于可能存在着的腐败危险,工作人员被聘用后也应不断对其进行保持防腐败意识的教育。此外应向全体工作人员宣传“反腐败行为守则”(见附件1),使其了解在极易滋生腐败行为的工作领域或情况下尤其应注意哪些事项。
 
7.2 工作人员在极易滋生腐败行为的工作领域任职——包括被调往那些领域——的,应定期重新对其进行保持反腐败意识的宣传,并针对具体工作岗位的特点给予进一步的告诫。
 
8. 培训与进修
 
负责培训与进修的机构应将“防范腐败”的议题纳入工作计划,首先考虑领导层人员、防腐败工作联系人、极易受到腐败行为威胁的领域的工作人员以及在第6点中提到的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接受进修的需要。
 
9. 坚持职务和专业监督
 
9.1 上级领导坚持不懈地履行其职务和专业监督的职责(见附件2),包括积极的、前瞻式的人事管理和检查。
 
9.2 监督过程中上级领导应注意各种显示腐败行为的信号,定期或视需要督促其工作人员提高对腐败风险的认识。
 
10. 对腐败嫌疑的通报和处理措施
 
10.1 在发现涉嫌违法的腐败行为且有事实根据时,机关领导应立即向检察机关和最高主管部门通报;此外应启动机关内部的调查,针对掩盖真相的行为安排预防措施。
 
10.2 各最高联邦部门——包括其下属机关——每年按照规定的匿名形式向联邦内政部通报已经开始调查的嫌疑案件(按领域、事实、已启动的措施分类)和在报告年度业已结案的程序的结果。
 
11. 公共订单发包的指导原则
 
11.1 竞争。
 
公共招标和公开程序的原则在防腐败工作的范畴内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公共采购订单的发包过程中,应定期于职务和专业监督框架内就是否存在有不允许的影响因素进行审查。
 
11.2 规划、发包和结算原则上分开进行。
 
在根据预算法和发包法的规定发出公共订单时,无论是前期的准备、规划和对需求的描述,还是发包程序本身及——尽可能也包括——以后的结算,原则上这些步骤均应分开组织和进行。
 
11.3 竞争排除联邦机关应审查投标人或竞标人方面是否存在有严重的违规行为,及至影响到该投标人或竞标人的可靠性,导致可能将其排除于竞争之外。
 
上述人员中的某一位若向订单授予程序的准备或执行人员本人或第三者提供、许诺或给予其人某项好处的,则尤其属于此类严重违规行为。
 
12. 反腐败条款,依据任用法确定承包人
 
12.1 进行公共采购订单的发包,情况适宜的,应规定反腐败条款。
 
12.2 如私营企业参与执行公共机关的任务,根据任用法——必要时——应责成这些企业的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订单中所规定的义务。招标书中便应含有相应的条文(包括要求作出意愿声明)。应向上述人员分发“反腐败行为守则”(见附件1)以及适用的关于接受奖励和馈赠的规定的复印件。
 
13. 对公共活动和公共机构的捐助,赞助
 
在接受私人(赞助人)向一个或多个联邦机关提供现金、实物或服务赠予时,适用联邦政府2003年7月7日颁发的关于私人捐助联邦活动(赞助、捐献和其他赠予)的一般行政规定(联邦司法部公报〔bAnz〕第14906页)。
 
14. 资助接受人
 
14.1 若属联邦在机构资助框架内给予的拨款,资助通知书应含有特别的附加规定,责成资助接受人按照本规定的内容行事,如果预算法亦规定对其适用发包法(资助数额或——由多个机构给予资助的——总额超过100 000欧元)。在订立资助合同时,应就适用本规定在合同中达成协议。
 
14.2 与国外的机构性资助接受人应就防腐败原则在合同中达成协议。
 
15. 特别措施
 
如有必要,联邦机关可采取超出本规定范围的其他措施。
 
16. 生效
 
本规定在联邦司法部公报公布后的第二天生效。同时1998年6月17日颁布的规定(联邦司法部公报〔bAnz〕第127号第9665页)随之失效。
责任编辑: 网站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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