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相关解释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对《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

来源: 未知  时间: 2014-05-27 15:04  浏览量:

 《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礼品,是指礼物、礼金、礼券以及以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

  二、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其他礼品”,不包括礼金和礼券。因为按照1993年4月27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礼金、礼券是严禁收受的,如果收受了,不论价值大小,必须一律登记上交。

  三、凡属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即使是亲友馈赠的礼品,也不能收受,收受的必须登记上交。

  四、对违反《规定》者,按照1990年7月1日中央纪委发布的《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给予党纪处分;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比照上述规定处分。
责任编辑: 网站信息员

更多>> 推荐资讯

中央第四巡视组向中央政…

中央第四巡视组向中央政法委机关反馈巡视情况
近日,中央第四巡视组向中央政法委机关反馈巡视情况。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在线留言 | 意见反馈

中国互联网协会 |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网络110报警服务 | 12321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主办单位:检风新闻杂志社 京ICP备20028116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902000552号

版权所有 检风新闻网 网址:www.jfxwcn.com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推荐分辨率:1024*768 1280*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