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来源: 未知 时间: 2014-05-29 14:18 浏览量:
《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明确提出“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人民监督制度,使各级领导干部得到有效的监督”。中发〔1987〕3号文件进一步提出建立“一套制度制约和监督党和国家的高级领导人、特别是职权最高的领导人都能严格遵守宪法、遵守党纪,不至于不受任何限制自由行动,……。”
党内纪律监督在党的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党的党内纪律监督工作历来是有的,但是由于缺乏健全的监督制度,使这一工作没有真正做到经常和有效。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指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中央以下的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说明纪检机关在党内纪律检查监督方面是责无旁贷的。但是党章对纪检机关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和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没有明文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充分发挥纪检机关的纪律监督作用,暂作如下规定:
一、党内纪律监督的任务,是保证党的组织、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党章和《准则》规定的原则办事,防止党内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揭露和纠正一切损害党的利益、违犯党纪国法的行为。保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好的作风。
党内纪律监督的重点,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二、党依靠党章规范和制约全党的活动。这种活动又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一切党规、党法和国家的法律、法令,都是党内纪律监督的依据。
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实行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党章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第三十五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党章总纲提出的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和《准则》规定的各项原则。
当前党内纪律监督,着重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监督、检查三中全会提出的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路线,这条路线的两个基本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是否得到了贯彻执行。党员、党组织,在政治上必须和中央保持一致。
(2)监督、检查各级领导班子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的情况,严肃党的组织纪律。
(3)思想作风方面,主要是克服、纠正“以权谋私”和严重的官僚主义,努力克服自由主义。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和批评、自我批评的作风。
(4)监督各级党委、党组织重视党的建设工作,重视党的思想政治工作。
(5)监督、检查是否全面贯彻按干部“四化”标准和德才兼备原则任用干部。
三、对党员干部的党内纪律监督,包括党组织(包括党员所在支部)的监督、党员群众的监督、党员干部相互之间的监督和专职机关的监督。长期以来,党内形成了许多监督党员干部的好方法。例如,党的组织生活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干部民主评议制度,干部鉴定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群众来信来访制度,这些都是行之有效的监督方法。
为了贯彻十二大提出的“党的各级纪委对中央以下的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当前,还要着重抓好三件事:
(1)地方(部门)纪委(纪检组)书记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常委(党组)会议,全面了解本地区、本部门工作情况,并积极参与讨论。
(2)地方(部门)纪委(纪检组)书记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参加同级和下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议,并将情况报告上级纪委。
对于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党的支部(小组)生活会议的情况,以及对他们进行民主评议的情况,同级纪委常委必须了解,并协助同级党委(党组)组织部门把这项工作做好。开好民主生活会和支部生活会,一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出席;二是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三是这两个会按规定定期召开,形成制度。
(3)做好来信来访工作,是发挥党内外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决不允许采取推诿拖延、敷衍塞责的官僚主义的态度。各级纪委要逐步实行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日,直接倾听群众意见,并将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定期反馈给党委,逐步做到事事有回声,件件有着落。
四、党的纪律监督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
党的中央委员会成员的违犯党纪行为,由中纪委向中央检举,并向中央报告核查、处理情况。
地方(部门)各级党的委员会领导成员及同级担负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的纪律监督工作,由同级纪委(纪检组)负责进行;对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纪律监督工作,由所在机关纪委负责进行。
地方(部门)各级纪委(纪检组),对于发现本地区、本部门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发生的严重问题,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同级党的委员会成员违法乱纪问题,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委作报告。不报告就是失职,严重的要受到追究。
地方(部门)党的纪委(纪检组)可以不经过同级党委同意,直接向上级纪委反映情况,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准干预、压制。
五、保护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正当权利。
(1)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反映情况,提出批评,进行检举、控告,都是他们的民主权利,必须受到保护。
严禁对批评者、检举者、控告者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的行为,必须追究责任。对于不愿暴露姓名的检举、控告人要注意保护。
(2)为便于对事实核对清楚,可以适当方式告知被监督者并听取其意见;被监督者对涉及自己的问题提出申诉或说明情况,也是党员的民主权利,必须受到保护。
(3)党的组织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支持和保证纪检工作人员和其他执纪专业人员正当行使职权。袒护被监督、被检查者,干扰、阻碍执纪部门工作以及打击报复执纪人员的,必须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4)实行党内监督,必须采取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任何以监督名义,在党内搞派别活动或有意捏造事实诬陷、诽谤他人的,必须受到追究和处分。
(5)对党内外群众在监督党员干部时所反映的问题,凡是需要答复或反映人要求答复的,有关党组织应责成主管单位在核实或处理后给反映人以负责的答复。
六、加强党对党内纪律监督的领导。各级、各部门纪委(纪检组)要定期向同级党委(党组)作关于纪律监督工作的汇报;每年至少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作一次全面报告。以取得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要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出席党的支部(小组)生活会。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应请同级党委(或组织部门)和机关党委派人参加。
七、本规定中提出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党内纪律监督的职责、权限及各项原则,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群众团体的纪律检查组。
各地区、各部门纪委(纪检组),可根据此规定,制定对本地区、本部门对党员干部实施纪律监督的补充办法。
军队的党内纪律监督,由军委纪委参照本规定,具体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