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党内规章

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来源: 未知  时间: 2014-05-29 11:35  浏览量:

  嫖娼、卖淫活动,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共产党员中极少数腐败分子参与嫖娼、卖淫活动,严重地腐蚀党的肌体,败坏党的声誉。为了纯洁党的组织,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必须严肃处理。现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一)嫖娼或卖淫的;

  (二)强迫、介绍、教唆、引诱他人嫖娼或卖淫的;

  (三)有意容留他人嫖娼、卖淫的;

  (四)有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

  (五)向嫖娼、卖淫人员敲诈勒索钱物而放纵其嫖娼、卖淫活动的。

  第二条 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人进行包庇的;或阻挠查处嫖娼、卖淫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

  第三条 宾馆、旅店、饭店、招待所等单位,由于管理混乱,多次发生嫖娼、卖淫活动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第四条 对本单位职工参与嫖娼、卖淫活动,发现后不查处,不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处分。

  第五条 在处理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嫖娼、卖淫与搞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界限。

  第六条 本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 网站信息员

更多>> 推荐资讯

中央第四巡视组向中央政…

中央第四巡视组向中央政法委机关反馈巡视情况
近日,中央第四巡视组向中央政法委机关反馈巡视情况。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在线留言 | 意见反馈

中国互联网协会 |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网络110报警服务 | 12321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主办单位:检风新闻杂志社 京ICP备20028116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902000552号

版权所有 检风新闻网 网址:www.jfxwcn.com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推荐分辨率:1024*768 1280*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