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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

来源: 未知  时间: 2014-05-27 14:34  浏览量: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的食宿安排问题,多次发布文件,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止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内公务活动中的接待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从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在国内公务活动中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接待工作中的食宿安排问题。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执行这一要求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包括上级到下级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地区之间公务往来、参观学习,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当地接待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地、市财政部门分别参照当地会议标准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制定当地接待标准,要从本地区经济、财政的实际状况出发,坚持有利公务、节俭实在、杜绝浪费的原则,不搞互相攀比。当地接待标准要便于操作,切实可行,可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进行调整。当地接待标准可以在接待住所公布。

  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应住内部指定的宾馆、招待所,不准住非指定的豪华宾馆、涉外旅游饭店。用餐由各地接待部门按当地接待标准安排,确因工作需要陪餐的,要严格控制人数,减少次数。用餐和陪餐要坚决杜绝浪费,不准上名贵菜肴,更不准上当地不出产的名贵菜肴和酒水。

  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接待部门主动交纳食宿费用,接待部门要按规定收取。

  五、凡搞超标准接待的,超出标准的费用,不得用公款报销。对严重浪费、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 网站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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