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近日出台《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明确九项保障措施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
《意见》指出,建立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报告制度。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双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各级纪委每年年初要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意见》提出,实行党委负责人全委会述廉制度。党委主要负责人向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述廉,集中报告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由全委会委员进行现场质询和测评。
《意见》要求,设立党政正职接受评议制度。下级党政正职述廉报告报上级纪委,接受纪委委员审阅、评议,评议结果及时反馈,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运用民意测评、问卷调查、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群众对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评价,评价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评定结果、作为奖惩使用依据。
在强化责任追究方面,《意见》提出,建立责任追究案件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和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制度。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责任倒查。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发案单位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此外,《意见》还明确,建立廉政谈话制度、纪委约谈制度,组织专项检查,开展专项巡视及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确保进一步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文章来源:《新华网》